上海浦东新区东方青少年培训中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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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浦东新区东方青少年培训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校的日常活动,根据我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校全称:上海浦东新区东方青少年培训中心   本校住所:上海浦东新区德平路764弄33号2楼第三条 本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第四条 本校的办学层次是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办学形式是:业余面授;办学范

2、围是:外语类、文化类;招生对象:少儿。第五条 本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大事项。第六条 本培训中心是由上海新纪元文化服务有限公司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出资举办的,学校注册资金10万元人民币。本校是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七条 本校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浦东新区民政局。第八条 本校接受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

3、二章 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第九条本培训中心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第十条 理事会的组成   (一)本校理事会由举办者组建,首届理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会成员也由举办者推选,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二)本校理事会由 :许其凤、朱希祥、许玲妹、谢泳蓓、杨益文等五人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本校的理事会任期5年,从2006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   (四)以后理事会成员若有增补,将由举办者或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讨论一致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理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教

4、育行政部门备案:   ⒈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⒉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理事职责的;   ⒊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   ⒋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第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   (一)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⒈聘任和解聘校长;   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⒊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⒋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⒌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⒍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⒎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理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干预学校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第十二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

5、一)议事程序和规则应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学校发展为根本利益的原则,由理事会会议提出,并经讨论通过后确定。   (二)理事会由理事长负责召开,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理事会其他成员负责召开。   (三)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   (四)理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理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理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6、  ⒈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⒉聘任和解聘校长;   ⒊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⒋制订发展规划;   ⒌审核预算、决算;   ⒍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⒎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理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理事长签名即可。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形成理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三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学校理事长[或校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学校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审核,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  

7、 (三)学校法定代表人任期为5年。期满离任。经理事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   (四)学校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表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并根据学校实际设置相应的内设管理机构。 第三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 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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