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甫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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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届法学专业毕业生论文(设计)课题名称: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学生姓名:李甫指导教师:任丹红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2012年05月III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摘要:当前,我国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审判活动的监督法律规定不完善,这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容易造成死刑复核权的滥用,已引起理论界的广泛关注。本文从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现实考察入手,探寻我国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问题,分析了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进而就存在的问题提出现阶段构建与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法律监督制

2、度的路径。本文拟就此略作探讨,以求教于同仁。关键词:死刑复核检察机关法律监督III目录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1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界定………………………………………………………………1二、我国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问题……………………………………………………21、现行死刑复核程序不符合程序公开原则………………………………………………22、死缓案件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合二为一,造成复核程序名存实亡…………………3三、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的

3、现实意义和依据…………………………31、对死刑复核程序实行法律监督的意义…………………………………………………32、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的依据………………………………………3四、我国死刑复核程序法律监督制度的构建与完善………………………………………41、赋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案件开庭审理的提起权……………………………42、改革死刑复核程序,对死刑案件进行三审终审制诉讼化改造………………………43、明确死刑复核程序的审限………………………………………………………………54、检察机关派

4、员列席死刑复核案件合议庭并参与讨论…………………………………5参考文献………………………………………………………………………………………6致谢……………………………………………………………………………………………7III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死刑案件的审理和复核期限过长。自2007年7月1日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以来,焦作地区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共计146件161人;至2011年6月已经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的有53件55人;在已核准的53起案件中,一审判决直到死刑执行的期

5、限在一年左右的有22起,一年半左右的有19起,将近两年的有5起,不到一年的有7起。从以上数据可以分析得出:目前,因法律对死刑复核的期限未作明确规定,造成我国死刑复核的期限长短不一,少数案件久拖不决。这一现象引起了笔者的注意和思考。通过调查研究,笔者对我国死刑复核的现状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我国刑法只规定死刑复核程序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没有规定是否开庭审理,更没有规定死刑复核监督程序和期限。立法的空白和缺陷必然导致司法实践的缺位和混乱。我国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立法很不完善,然而更为严重的是就此不完善的复

6、核程序却也没有合法有效的监督体制。司法程序不完善,法律监督不到位,必然降低死刑复核程序的效率和公信力。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界定死刑复核程序是独立于两审终审以外只适用于死刑案件的特殊诉讼程序,也是中国刑事诉讼中特有的诉讼程序。由于死刑复核程序是法定程序,立法规定简单,因此专家、学者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定义各不相同。目前对其定义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仅说其为诉讼程序,如“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另一种认为其为审判程序,如“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或高

7、级人民法院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笔者认为,认定死刑复核程序实质是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更准确。但是,鉴于死刑核准权的回归,准确的定义应该是:死刑复核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核准审查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是其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的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它不同于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审判监督程序,是中国二审终审制的例外。在理论上与司法实践中,对于死刑复核程序是否属于独立的诉讼程序等涉及死刑复核程序性质的问题,成为完善死刑复核程序首要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只有

8、在综合考察现行死刑复核程序运作特点的基础上,才能准确界定该程序的性质,为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奠定基础。首先,从程序启动上看,死刑复核程序由法院主动加以启动。当前死刑复核程序中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把它规定为一种人民法院内部的自行发动的对死刑案件的审查与控制程序。在程序上的特色就是人民法院对于死刑案件实行“不告而理”,主动发动,即是一种通过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主动报请的方式来启动。它是在一种控辩双方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下,而由司法权主体自行对案件实施了审查与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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