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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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标准的立项............................2第三章标准的制修订..........................5第四章标准的审批............................8第五章标准的实施...........................10第六章标准的复审...........................12第七章附则.........

2、........................1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提高标准制定的效率和质量,根据有关法规和《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员会章程》,结合证券期货业标准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证券期货业标准的立项、制修订、审批、实施、复审等各个阶段的工作要求,适用于指导证券期货业标准化工作。第二章标准的立项第三条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证标委)负责组织制定证券期货业标准化发展规划、建立并维护证券期货业标准体系。第四条标准项目申报单位要对拟立项标准项目进行充分的预研,对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

3、研究,编制标准项目立项建议书。拟立项标准项目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制修订要求,符合国家、证券期货业标准化发展规划及证券期货业标准体系,与现行标准和正在制修订的标准项目没有交叉、重复和矛盾。拟采用的技术要相对成熟,无重大争议和分歧。第五条标准项目申报单位报送证券期货业标准项目的立项申请应2满足以下要求:(一)标准项目申报单位应向证标委秘书处报送立项申请公文、《证券期货业标准立项建议书》以及有关附件等书面申报材料,并通过证标委网站“工作平台”提交材料的电子版。(二)标准立项建议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拟立项标准项目基本信息表;项目需求分析,包括标准研制的目的、意义和必要性;标准的主要技术内

4、容与适用范围;标准现有的国内外技术基础;组织保障措施;经费预算;标准制定的工作计划等。(三)标准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本办法所附模板编制《证券期货业标准立项建议书》。第六条证标委秘书处自收到标准项目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并答复审查结果。如需修改完善,由证标委秘书处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材料的修改。形式审查的内容应包括:申报材料是否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格式正确;申请立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制修订要求,是否与现行标准和正在制修订标准有重复、交叉和矛盾;标准制定任务的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经费预算和工作计划是

5、否适合;拟立项标准的级别和性质是否合理等。证标委秘书处可根据拟立项标准项目情况,组织专家对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第七条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证标委秘书处按照《全国金融标3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向证标委委员和有关单位征求是否同意立项的意见。证标委委员应对标准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同意申请项目立项的决定,在征求意见截止日前登录证标委“工作平台”填写《证券期货业标准项目立项审查意见回执单》,并通过系统打印回执单,签字盖章后反馈证标委秘书处。第八条立项征求意见结束后,证标委秘书处负责汇总证标委委员反馈意见,研究提出审查意见,报证监会

6、标准化归口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同意立项。经证监会标准化归口管理部门批准的立项项目,属于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需再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审批,由国标委下达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通知;属于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由证标委向负责起草单位下达证券期货业标准制修订任务通知,并报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金标委)备案。第九条经批准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如发生标准名称变更、项目延期、研究内容变更等需要对项目计划进行调整的,应按如下程序进行申请:(一)标准计划项目的调整,由负责起草单位填写《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经证标委秘书处审查后,报证监会标准化归口管理部门审批。(二)对于国家标

7、准计划项目,由证标委报国标委审批。(三)当调整标准计划项目的申请未被批准前,应当依照原定计划4执行。第十条经批准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原则上不应撤销,确实无法继续完成的标准计划项目,应按如下程序进行申请:(一)标准计划项目的撤销,由负责起草单位填写《标准计划项目撤销申请表》,经证标委秘书处审查后,报证监会标准化归口管理部门审批。(二)对于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由证标委报国标委审批。(三)当撤销标准计划项目的申请未被批准前,应当依照原定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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