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女性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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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前言-2-一、生育权的主体-3-二、未婚女性生育权的行使可能-4-(一)未婚女性生育权的立法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要求-6-(二)未婚女性生育权的立法剥夺了其子女的部分权利-6-(三)未婚女性生育权的立法将会导致新的法律问题-7-(四)未婚女性生育权的立法有其自我矛盾的方面-7-三、我国未婚女性生育权实现的立法建议-8-(一)实现未婚女性生育权正当性-8-(二)未婚女性生育权法规的细化-8-结论-9-参考文献-10-致谢-11--11-未婚女性生育权立法所面临的若干问题内容摘要:自国家放开二胎政策以来,也让未婚女性生育权的问

2、题凸显出来。生育权是女性最基本的权利,但却受诸多方面的制约,如何更好的施行生育权,有待于探讨和深入了解。本文主要以未婚女性生育权的立法问题展开论述。第一,明确生育权的主体。第二,讨论未婚女性生育权立法的可行性。第三,对未婚女性生育权立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其中立法难的原因,以及未婚女性生育权立法后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详细阐述作者观点,明确问题主线。第四,作者根据现阶段未婚女性生育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从粗到细对立法中的问题给予具体解答。最后,希望未婚女性生育权立法的相关问题可以尽早解决。关键词:生育;女性;立法前言生育

3、是生物独有的一种行为,其意义是延续自身种群基因,避免灭绝的一种方式。而人类作为哺乳动物,其生育行为要求有雄性个体以及雌性个体共同配合,才能达到生命以及文化的延续。人类文化以及物质文明的进步,雌性个体生育行为在社会群体中的认识也在不断的发生改变。自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女性整体经济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其社会地位也愈发强烈,再加之西方个体独立文化传播的影响,相当比例的女性选择了独立生活,然而这一部分女性是否能够拥有下一代——也就是单身女性是否拥有生育权,成为了她们自身个体以及家庭乃至社会的难题。再加上现在女性的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单身成为一

4、种新的生活方式。-11-早在上世纪四十年代,体外受精技术就已经在动物体内获得成功,至1978年,世界上第一例试管婴儿在英国诞生,这一技术的提出,使得单身女性的生育成为了可能,为单身女性的生育提供了基础。然而在中国,单身女性确并不能够利用这类技术来进行生育,这是因为中国现在的法律以及文化不允许未婚女性生育,其中对所有想要生育的女性而言,其相关证件的办理就已经限定了其身份必须为已婚,以《计划生育服务证》为例,此证要求想要生育的夫妻持双方户口及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办理,可见,当前的中国忽略了单身女性生育这一问题。但是,当今的社会结构相对过去已经

5、发生深刻的变化,人们的价值观念已从集体的服务转变为个体的凸现,面对众多未婚女性迫切的需求,单纯热切的愿望,现在的法律应该更多的关注未婚女性的生育问题,这也是让大家在过去一元化社会结构生成的法律与新时代多元群体的合理需求之间展开深入的思考。一、生育权的主体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广大女性看待生育问题的角度发生转变,同时生活方式也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受西方思想以及女子受教育程度提高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女性更倾向于独立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人们对婚姻关系看法也在不断发生着改变,传统的两性婚姻生活方式发生改变,未婚生育的女性逐年增多。而现代中国社会的单身

6、女性是否能够拥有生育权所面临的问题不仅面对传统道德文化方面的压力,还有着法律方面的问题。其中的一个主要的问题是生育权的主体,当前法律界人士有以下不同的观点:[1]A生育权的主体仅限定于已婚的妇女;B其主体是已婚的夫妇,也就是夫妻二人共同享有生育权;C生育权的主体应为社会公民,而不应限定于是否具有合法婚姻,其应是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以上三种观点其中A、B两类观点都限定了生育权是捆绑于身份权之上,也就是已婚妇女。纵观我国现行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生育权主体有所解读。《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第51条第一

7、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一条例的主体为妇女,也就是已婚女性;此条第三款“国家母婴发展保健事业”,可见其核心主体仍旧非自然人,而是有身份加持,这是国家法律出于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其根本目标是为了使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与其配偶平等,从而达到保护妇女各项权益的目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该条规定仍然将生育这一权力的主体限定为夫妻,使其有了身份加成。此法第1条:是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

8、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同样的,其目的是维护促进家庭幸福,也就是限定了主体对象是具有身份加成的;类似的情况同样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其中第16条规定:“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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