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的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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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民的生育权作者:lihongmei0609摘要:生育权应属民事权利中的人格权而不是夫妻间的身份权;其内容应该包括生育请求权、生育决定权及生育方式选择权;生育权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单身女性也应享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行使应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由于历史上男女地位不平等及女性在生育中所承担的特殊职能,在立法上较多地强调了保护女性人身权益,但是并没有否认男性生育权。同时由于法律对生育权冲突救济的局限性,在夫妻

2、间发生生育权冲突时,应以夫妻间的沟通为主要解决途径。关键词:生育权;人格权;单身女性生育权;男性生育权;生育权救济;正文:生育权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新情况的出现,要求法律明确确认自然人的生育权,并对其加以保护,以解决实际中所遇到的有关问题。我国目前应该在民事立法中对生育权加以确认,从而适应社会的实际需要,下面本文就公民的生育权进行初步的探讨。一、生育权的概念和性质(一)生育权概念生育行为自古就是人们的自然行为,人们实施这一行为时并不会将其作为权利的实现,所以早期法律中没有规定生育权。生育权这一概念最

3、早出现于19世纪后期,当时女权主义者要求享有“自愿成为母亲”的权利,即对生育控制的要求,实质是当事人的自我决定和自由选择的权利,近年来这一概念在北美和西欧被广泛使用。如作为妇女权利组成部分的自由生育权、堕胎权即被视为生育权的重要内容。在英美国家的判例中,法官以判决的方式从不同角度确认了生育权,如美国1924年的“斯金那诉俄克拉荷马”案中,斯通大法官认为强制绝育是对人类自由的侵犯,它剥夺了个人的权利,而这一权利是种族不灭的基础—生育后代的权利。(参1)这一案件被视为确认生育权的里程碑。近年来,生育权开始出现在部分国际条约中,如1975年7月3日通过的《关于妇女平等地

4、位和她们对发展与和平的贡献的墨西哥宣言》中的第十二项原则就规定了“每一对夫妇和每个人都有权自由地和负责地决定是否要生育子女,并决定子女的人数和生育间隔,也有权获得这方面所需的知识、教育和方法。”联合国大会1980年3月1日开放签字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六条第一款第(e)项也有类似规定,这表明生育权已经被人们逐渐认识并加以保护。目前,生育权因缺少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国内法学界也很少见。在北美和西欧有时被解释为拥有儿女的权利,它要求政府尊重人们繁衍后代的自由(不干涉)并且在必要时提供帮助(从人工辅助生育到对领养子女的管理)。国内也有学者认

5、为:就最直接的意义来讲,生育权是指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我认为,这种观点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二)生育权性质首先生育权应属于人身权,目前人们对生育权属于人身权的范畴已没有异议。因为生育权是伴随着生育主体的独立而形成和被确定的,始终与人身紧密联系,具有人身权的所有特征: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以生育行为这种人身内容为直接目的,是对自己人身的支配,从本质上讲,是不可以转让的。(参2)其次虽然对生育权属于人身权已无异议,但生育权是一种怎样的人身权,则有不同认识,其中焦点集中在: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及配偶权。一种观点认为:“属于自由权

6、范畴的生育权,其本质应为人格权而非身份权;是作为民事主体必须享有的权利,而不是以是否具有特定身份如配偶身份为前提。所以无配偶者也享有生育权。”与之对立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生育权是一种夫妻之间的身份权,属配偶权中的一部分,而非人格权。生育权只能基于丈夫、妻子的这一种特定身份,在合法婚姻的基础上产生,由双方共同享有。”其中第二种观点为大多数学者所认同,但本人认为这种观点在法理上不能完全站住脚。第一,它剥夺了那些无配偶或者丧失配偶的人延续后代的正当权利。(参3)生育是一种天赋的权利,它并不能因为婚姻存在与否就发生变化。第二,它无法对越来越多的男性提供精子给精子银行的现

7、象作出法理上的解释。[3]本人认为正是由于精子提供者作为正常的人享有生育的权利,他才能将其精子提供给那些不宜生育的夫妻,帮助其完成延续后代的愿望。而如果把生育权仅仅狭隘地限制在夫妻之间的身份权内的话,那么无疑,它很难就精子提供者的法律权利作出一个合理的解释。第三,它无法就夫妻之间在是否生育问题上发生法律纠纷时作出合理裁判。(参3)因为,身份权主要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权利。由于身份是相对应的,因此身份权之间的权利、义务往往也产生对应关系。如果将生育权纳入夫妻之间身份权关系中进行保护的话,也必然意味着丈夫有义务满足妻子的生育要求,而妻子也有义务满

8、足丈夫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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