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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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审议、评议和咨询机构。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弘扬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把握学术方向,开展学术交流,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第二章组成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第五条学术委员会由15-21人组成,设主任1名,由院长兼任,副主任若干名由院长聘任,院科技处长

2、兼任副主任,人选由各系、部门提名,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院长聘任。第六条学术委员会人员的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的分布及其代表性,组成人数应为奇数。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期满应重新调整,委员可连续聘任,但每届续聘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二。第八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科技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第三章职责第九条审议学科与专业的设置、学科和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和学院其他学术工作。第十条评定并推荐申报各类优秀人才、创新团队、科研项目、科研基地和科研成果;评审学院科研基金支持的项目。第十一条接受院长委托对有关学科建

3、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创新平台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提供咨询意见。第十二条承担学院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调查结果交由学院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三条推动跨学科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第十四条主动了解学院的建设与发展情况,为推动学院的学术发展建言献策。第四章议程第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学部学术委员会会议,亦可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

4、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宜须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第十八条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第十九条一般情况下,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

5、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请假。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要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第条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院长工作会议审定后发布施行。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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