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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全省规范乡村兽医及村级防疫员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3月18日 来源:省农委 作者:各市农委:关于印发全省规范乡村兽医及村级防疫员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3月18日 来源:省农委 作者:各市农委:关于印发全省规范乡村兽医及村级防疫员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3月18日 来源:省农委 作者:各市农委:关于印发全省规范乡村兽医及村级防疫员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3月18日 来源:省农委 作者:各市农委: 为
2、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加强基层动物疫病防控队伍管理,全面推进乡村兽医登记制度和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我委制定了《全省规范乡村兽医及村级防疫员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王彬、郝桂兰(省农委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办),联系电话:025-86263942。 附件:全省规范乡村兽医及村级防疫员管理工作方案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全省规范乡村兽医及村级防疫员管理工作方案 乡村兽医和村级防疫员是动物
3、疫病防控体系的基础,是各项防控措施具体落实的重要力量。加强乡村兽医和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把动物防疫网络延伸到基层,把动物防疫意识强化到基层,把动物防疫技术传授到基层。有利于对重大动物疫情的早发现、早反应、早处置,有利于各项动物疫病防控措施的有效落实。根据《动物防疫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及《关于加强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牧[2010]12号),结合当前全省基层兽医队伍管理现状和工作中需要突出解决的问题,现制定全省规范乡村兽医及村级防疫员管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的 通过规范乡村兽医及村级防疫员管理,进一步加强全省基层兽医队伍对《动物
4、防疫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的学习,全面开展乡村兽医登记和档案信息管理,规范乡村兽医从业行为,加快推进乡村兽医管理;建立健全村级防疫员管理制度,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档案管理,规范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劳务补助经费的使用,开展对村级动物防疫员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着力打造一支素质高、技术精、服务好的基层防控队伍,切实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内容 (一)制度建设 1、乡村兽医登记制度。根据《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登记是最基本的乡村兽医管理制度。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工作的兽医人员必须到当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
5、申请兽医登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 乡村兽医登记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1)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2)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3)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 (4)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乡村兽医登记程序:申请乡村兽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6、: (1)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附表1); (2)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登记审核及登记发证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乡村兽医登记证应当载明乡村兽医姓名、从业区域、有效期等事项。乡村兽医登记证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申请续展。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乡村兽
7、医登记档案信息管理,并建立健全乡村兽医电子档案(附表2)。每年10月30日前以地级市为单位将辖区内乡村兽医电子档案上报省农委防控办备案。 2、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档案制度。乡镇畜牧兽医站应建立并及时更新辖区内村级动物防疫员人员档案,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村级防疫员电子档案,并逐级上报备案(附表3)。每年10月30日前以地级市为单位将辖区内村级动物防疫员电子档案汇总上报省农委防控办备案。 3、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责任制。责任制度应明确村级防疫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或乡镇畜牧兽医站年初应与村级防疫员签订动物防疫工作责任状,责任
8、状内容应具体明确村级防疫员全年的工作任务,每项工作的标准、要求和考核指标。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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