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工作各项制度汇编2(下发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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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制工作各项制度汇编河北区综合执法局二00八年三月制2008年3月冷明新法制工作各项制度局各科室、各大队、直属大队、特勤大队、重点地区大队:为了促进依法行政,推进队伍正规化、法制化制度化建设,现将《行政执法错案及过错追究办法》(暂行>、《先行登记保存及暂扣违法、违章物品管理办法》、《文书、案卷管理制度》(暂行)、《法制员管理办法》(暂行)、《法制培训管理办法》(暂行)、《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法制工作各项制度汇编下发,请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按照各项制度要求执行。河北区综合执法局2008年3月1日目录一、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暂行)二、先行登记保存及暂扣

2、违法、违章物品管理规定三、文书、案卷管理制度(暂行)四、法制员管理办法(暂行)五、法制培训管理办法(暂行)六、出入库物品管理制度七、罚没款管理暂行规定八、罚没票据使用管理办法九、突发事件处理预案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促进综合执法人员严格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行政执法办案质量,加强各部门勤政廉政建设,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规范、适当,杜绝错案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错案,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超越法定职权,滥施行政处罚或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的规定,依法必须撤消或者变更的案件。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执法人

3、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综合执法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和人员。第四条错案和过错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改、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从严管理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各大队设法制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过错追究的日常工作,局法制科负责过错追究的检查工作。第六条各综合执法大队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在法定职责内均履行职责。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当,超越或滥用职

4、权、造成错案的;(二)事实不清,证件不足或依据虚假事实而错误定案的;(三)违反执法程序的;(四)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吃请受贿致案件查处工作有失公正的;(五)玩忽职守,对应当履行的职责不作为,给综合执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未能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对违法、违章行为不能及时制止或纠正,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发现错案或错误核准案件不予及时纠正的;(八)其他原因造成错案的。第八条.对应当追究责任的人员,由局法制科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局主管领导审核报局长办公会或党委会作出处理决定。(一)对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对直接责任人或部门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

5、经济处罚、吊扣、吊销执法证件,直至给予行政处分或开除公职。(二)由于执法过错给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或责任部门承担部分或全部经济赔偿费用。第九条负责案件审核的人员对案件中的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除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追究审核人员的责任。第十条由于部门负责人的过错造成错误的,应当追究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一)主动承认其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二)过错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和不良后果的。第十二条在执法过程中因过错行为构成犯罪的人员,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河北区综合

6、执法局2008年3月1日先行登记保存及暂扣违法行为涉及工具、物品管理规定一、为了加强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综合执法局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定。二、综合执法局在执法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影响扩大等情形,依法对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物品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适用本规定。三、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和依法暂扣工具物品应当遵守下列程序规定:(一)实施前须向局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

7、知当事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和依法暂扣工具物品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四、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五、先行登记保存的工具物品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暂扣物品一般情况下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60日做出处理决定。六、与违法行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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