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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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部令2006年第11号《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已于2006年11月9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部 长 李盛霖 2006年11月24日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法规制定程序和交通立法行为,保证交通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交通法规的立项、起草、修订、审核、审议、公布、备案、解释和废止,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法规,是指交通部起草上报和制定的调整公路、水路交通事项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一)交通部起草上报国务院审查

2、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送审稿;(二)交通部起草上报国务院审议的行政法规送审稿;(三)交通部及交通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第四条 制定交通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交通法规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二)法律送审稿不得与宪法相违背;行政法规送审稿不得与宪法、法律相违背;规章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命令相违背;(三)交通法规应当促进和保障交通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体现和维护交通从业者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第五条 交通法规的名称应当准确、规范,符合下列规定:(一)法律称"法";(二)行政法规称“条例”、“规

3、定”、“办法”;(三)规章称“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第六条 交通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结构严谨,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第七条 交通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第八条 交通法规制定工作由交通部法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法制工作部门)归口管理,具体工作主要包括:(一)编制和组织实施交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二)协调交通法规的起草工作;(三)

4、负责交通法规送审稿的审核修改和报送工作;(四)负责配合立法机关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审核修改工作;(五)组织规章的解释、清理、废止工作;(六)负责交通规章的公布工作;(七)负责交通规章的备案工作。交通立法工作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立 项第九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符合需要、切实可行的原则,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计划。第十条 交通部各部门根据职责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制定、修订交通法规的,应当于计划年度前一年的十月份向法制工作部门提出立项建议。其他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也可以向交通部法制工作部门提出立法建议。第十一条 立项建

5、议涉及部内多个部门职责的,可以由有关部联合提出立项建议;对于立项建议有分歧的,由法制工作部门协调提出建议,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部领导决定。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交通法规立项范围:(一)交通行政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内部管理事项、工作制度等;(二)对具体事项的通知、答复、批复等;(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四)有关工资、津贴标准的规定;(五)需要保密的事项;(六)依照立法法规定不属于交通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交通法规的名称;(二)拟立项目是新制定还是修订;(三)立法目的、必要性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四)立法项目的调整对象和

6、调整范围;(五)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六)立法进度安排;(七)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和责任人;(八)发布机关。立项建议应当由建议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第十四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根据立法计划的编制原则,从以下方面对立项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拟定交通部年度立法计划:(一)是否符合交通部近期和年度中心工作要求;(二)交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立项建议是否符合交通法规体系框架的要求;(三)立法事项是否属于应当通过立法予以规范的范畴;(四)法规之间是否相互衔接,内容有无重复交叉;(五)立法时机是否成熟;(六)立法计划的总体安排是否切实可行。第十五条 立法计划分为一类立法项目和二类立法项目。一类

7、立法项目,是指应当在年内完成的立法项目,即法律送审稿、行政法规送审稿在年内上报国务院,规章在年内公布。二类立法项目,是指年内研究起草,适时报审的立法项目。第十六条 立法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立法项目名称;(二)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和责任人(三)报部法制工作部门审核时间;(四)报部务会议审议时间或者上报国务院时间;(五)其它需要写明的内容。第十七条 交通部年度立法计划经主管部领导审核后,报交通部部务会议(以下简称部务会议)审议,以交通部文件印发执行。交通部年度立法计划是开展交通年度立法工作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各部门应当按照立法计划规定的时间完成起草、修改和审核工

8、作。法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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