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交所主板、创业板上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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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股本证券基本上市规定 更新日期: 16/02/2011 (I)财务要求:主板创业板主板新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并须符合下列三项财务准则其中一项: 1.盈利测试2.市值/收入测试3.市值/收入/现金流量测试股东应占盈利过去三个财政年度至少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盈利至少2,000万盈利,及前两年累计盈利至少3,000万港元)--市值上市时至少达2亿港元上市时至少达40亿港元上市时至少达20亿港元收入-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至少5亿港元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至少5亿港元现金流量--前3个财政年度来自营运业务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 注:本交易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

2、纪录,并/或修订或豁免上述的溢利或其他财务准则规定。有关详情请参阅「股本证券的特别上市规定」一节。   创业板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包括:i.日常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于上市文件刊发之前两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达2,000万港元ii.上市时市值至少达1亿港元(II)可接受的司法地区《主板规则》第19章和《创业板规则》第24章规定了海外公司寻求在联交所作主要上市时的基本要求。《主板规则》第19.05(1)(b)条和《创业板规则》第24.05(1)(b)条及相关解释列明了海外公司寻求在联交所作主要上市时对于股东保护的标准。 注册在香港或其他已接纳的司法地区以外的申请人寻求在主板

3、和创业板上市,联交所将根据每个案例的实际情况来考核,申请人要表明其能为股东提供的保障水平至少相当于香港提供的保障水平。就联交所预期海外公司寻求在联交所作主要上市时对于股东保障水平的主要要求一览表,请参阅2007年3月7日刊登的联合政策声明。(III)会计准则:新申请人的账目必须按《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编制。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必须同时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数据》。主板创业板如属海外注册成立的主板新申请人,在若干情况下,本交易所可接纳其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或其他会计准则编制的账目。创业板新申请人若已经或将会同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或NASDAQ全

4、国市场上市,则其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账目可获接纳。(IV)是否适合上市:必须是本交易所认为适合上市的发行人及业务。如发行人或其集团(投资公司除外)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则其一般不会被视为适合上市,除非其所从事或主要从事的业务是证券经纪业务。12/12(V)营业纪录及管理层:主板创业板新申请人须在大致相若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下具备至少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这实际指该公司:1.在至少前3个财政年度管理层大致维持不变;及2.在至少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拥有权和控制权大致维持不变。 豁免:在市值/收入测试下,如新申请人能证明下述情况,本交易所可接纳新申请人在管理层大致相若

5、的条件下具备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1.董事及管理层在新申请人所属业务及行业中拥有足够(至少三年)及令人满意的经验;及2.在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管理层大致维持不变。 新申请人必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a.管理层在最近2个财政年度维持不变;及b.最近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豁免:在下列情况下,联交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记录,及╱或修订或豁免营业记录和拥有权及控制权维持不变的要求:1.开采天然资源的公司;或2.新成立的「工程项目」公司(VI)最低市值:新申请人上市时证券预期市值至少为,主板创业板2亿港元1亿港元(VII)公众持股的市值: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由

6、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主板创业板5,000万港元3,000万港元(VIII)公众持股量: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25%。若发行人拥有一类或以上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但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不得少于15%,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主板创业板5,000万港元3,000万港元如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本交易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至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IX)股东分布:主板创业板持有有关证券的公众股东须至少为300人必须至少有100名公众股东注

7、: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持有的股数不得占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逾50% (X)招股机制:主板创业板若公众人士对新申请人证券的需求可能甚大,新申请人不得仅以配售形式上市。《主板上市规则》载有首次公开招股有关股份分配的若干程序。有关详情请参阅《主板上市规则》《第18项应用指引》「证券的首次公开招股」新申请人可自由决定其招股机制,亦可仅以配售形式于本交易所上市。(XI)招股价:《主板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规则》都没有规定招股价,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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