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料坑小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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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料坑小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料坑小学。第三条学校性质:举办者自愿出资举办,从事小学教育、教学工作,为公益性民办学校。第四条办学宗旨:我校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着生科教兴国,造福社会为宗旨。第五条本校自愿接受宝安区教育局、宝安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学校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料坑新村。

2、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第八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元锵。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以下简称董事);(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本单位开办资金:3151770元;出资者:元锵,金额:83151770元。第十条本单位的办学结构:(一)办学层次:小学;(二)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13000平方米,学校建筑面积5700平方米,核定招生950人;(三)办学形式:(1

3、)招生对象:适龄儿童;(2)学习期限:6年;(3)教学形式:全日制。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第十二条学校董事会人员五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员组成,即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校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第十三条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四条学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第十

4、五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8(一)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二)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经全体董事推举同意,推举元锵同志为董事长。第十九条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人代其行

5、使职权。第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它重要变更事项;(六)章程规定的其它重大事项。8第二十二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其指定

6、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二十三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为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第二十四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议的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五条学校设校长一人,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第二十六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

7、权(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  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学校董事会其他授权。第二十七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第四章 学校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即元锵董事长为料坑小学法定代表人。执行本校事务,对外代表料坑小学。8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二

8、)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者;(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者;(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者;(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起未逾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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