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两大法系及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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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西方两大法系及借鉴意义一、两大法系概述   目前,西方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二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大陆法系的形成过程也受到了罗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的影响,如日耳曼法、习惯法等等。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英国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产生与发展起来

2、,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以及在英美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具有共同外部特征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香港和英联邦国家采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二、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异  1、检察体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检察机关的高度统一性,检察机关职责范围稍小,因而将其界定为“诉讼机关”似乎更为妥当。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均赋予了检察机关以广泛的法律监督权,国家检察机关则表现出相当的松散性,具有“三级双轨、互相独立”的特性。  2、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

3、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3、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4、法官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实行制定法,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

4、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诉讼中法官处于主导地位,由法院法官主导着案件的进程,判决由法官做出。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诉讼中法官处于被动地位,由控辩双方主导着案件的进程,判决由陪审团做出。5、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

5、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英美法系国家一开始就注重诉讼程序和程序法,最有名的就是“对抗制诉讼”。对抗制诉讼的特点是在民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及其律师通过在法庭上的辩论和询问证人澄清事实。法官不主动询问证人和收集证据,而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充当冲突双方的公断人。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三、两大法系对我们的借鉴意义  两大法系虽然在很多方面有着巨大

6、的差别,但随着经济-政治一体化加速,两大法系已经出现不断靠拢的趋势。现代中国虽然不属于两大法系,但中国在清朝末年以及之后的民国立法中就大量吸收了大陆法系的内核,在新中国建立后仿效的《苏俄民法典》的法律也具有很明显的大陆法系国家特色(重法典,重视法学家的作用等等),改革开放后,中国更加重视专业的法学教育,因此总体而言中国是偏向大陆法系的国家现在的中国在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步伐,就必须吸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的优秀传统,完善自身法律体系。1、尊重宪法精神,推进依法治国。正如法律发端于治国思想一样,两大法系的基本原则也是伴随着近代法治国思想的发展而形成的。从法律角度来看,

7、“大自然迫使人类去解决的最大问题,就是建立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无论哪种法系,法治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要求,已被西方各国不同程度地确立为本国基本的治国原则。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在原,法治要对公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在专制国家时代,公权力根本不受任何法律及司法的拘束,“在警察国家时代,国家公权力只服膺民法及受到民事审判的拘束,而依法治国则更进一步,所有公权力都受到法律的拘束。依法治国家的理念与原则又是通过宪法而确立的,它们反映到宪法之中而成为基本的宪法精神和原则,并发挥着规范国家权力运作之功效,一个国家有什么样的宪法,就有什么样的法律原则。 2、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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