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措施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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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措施协定GATT1947保障措施协定各成员,考虑到各成员改善和加强以GATT1994为基础的国际贸易体制的总体目标;认识到有必要澄清和加强GATT1994的纪律,特另提其中第19条的纪律(对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而且有必要重建对保障措施的多边控制,并消除逃避此类控制的措施;认识到结构调整的重要性和增加而非限制国际市场中竞争的必要性;以及进一步认识到,为此目的,需要一项适用于所有成员并以GATT1994的基本原则为基础的全面协议;特此协议如下:第1条总则本协定为实施保障措施制定规则,此类措施应理解为GATT1994第19条所规定的措施。第2条条件1.一成员1一关税同盟可作为一单

2、独整体或代表一成员国实施保障措施。如关税同盟作为一单独整体实施保障措施,则本协定项下确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所有要求应以整个关税同盟中存在的条件为基础。如代表一成员国实施保障措施,则确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所有要求应以该成员国中存在的条件为基础,且保障措施应仅限于该成员国。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预断对GATT1994第19条与第24条第8款之间关系的解释。只有在根据下列规定确定正在进口至其领土的一产品的数量与国内生产相比绝对或相对增加,且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方可对该产品实施保障措施。2.保障措施应针对一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而不考虑其来源。

3、第3条调查1.一成员只有在其主管机关根据以往制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并按GATT1994第10条进行公开后,方可实施保障措施。该调查应包括对所有利害关系方做出的合理公告,及进口商、出口商和其他利害关系方可提出证据及其意见的公开听证会或其他适当方式,包括对其他方的陈述做出答复并提出意见的机会,特别是关于保障措施的实施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意见。主管机关应公布一份报告,列出其对所有有关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调查结果和理由充分的结论。2.任何属机密性质的信息或在保密基础上提供的信息,在说明理由后,主管机关应将其视为机密信息。此类信息未经提供方允许不得披露,可要求机密信息的提供方提供一份此类信息的非机

4、密摘要,或如果此类提供方表明此类信息无法摘要,则应提供不能提供摘要的理由。但是,如主管机关认为有关保密的请求缺乏理由,且如果有关方不愿披露该信息,或不愿授权以概括或摘要形式披露该信息,则主管机关可忽略此类信息,除非它们可从有关来源满意地证明该信息是正确的。第4条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1.就本协定而言:6保障措施协定(a)“严重损害”应理解为指对一国内产业状况的重大全面减损;以及(b)“严重损害威胁”应理解为指符合第2款规定的明显迫近的严重损害。对存在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应根据事实,而非仅凭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c)在确定损害或损害威胁时,“国内产业”应理解为指一成员领土内进

5、行经营的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者全体,或指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总产量占这些产品全部国内产量主要部分的生产者。2.(a)在根据本协定规定确定增加的进口是否对一国内产业已经或正在威胁造成严重损害的调查中,主管机关应评估影响该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的客观和可量化的因素,特别是有关产品按绝对值和相对值计算的进口增加的比率和数量,增加的进口所占国内市场的份额,以及销售水平、产量、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和亏损及就业的变化。(b)除非调查根据客观证据证明有关产品增加的进口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得做出(a)项所指的确定。如增加的进口之外的因素正在同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

6、害,则此类损害不得归因于增加的进口。(c)主管机关应依照第3条的规定,迅速公布对被调查案件的详细分析和对已审查因素相关性的确定。第5条保障措施的实施1.一成员应仅在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并便利调整所必需的限度内实施保障措施。如使用数量限制,则该措施不得使进口量减少至低于最近一段时间的水平,该水平应为可获得统计数字的、最近3个代表年份的平均进口,除非提出明确的正当理由表明为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而有必要采用不同的水平。各成员应选择对实现这些目标最合适的措施。2.(a)在配额在供应国之间进行分配的情况下,实施限制的成员可就配额份额的分配问题寻求与在供应有关产品方面具有实质利益的所有其他成员达成协

7、议。在该方法并非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有关成员应根据在供应该产品方面具有实质利益的成员在以往一代表期内的供应量占该产品进口总量或进口总值的比例,将配额分配给此类成员,同时适当考虑可能已经或正在影响该产品贸易的任何特殊因素。(b)一成员可背离(a)项中的规定,只要在第13条第1款规定的保障措施委员会主持下根据第12条第3款进行磋商,并向委员会明确证明(ⅰ)在代表期内,自某些成员进口增长的百分比与有关产品进口的总增长不成比例,(ⅱ)背离(a)项规定的理由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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