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第二十四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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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二十四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管辖第一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又称为主管。即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P301--302(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P302两个条件和具体理解许可证与执照的内涵。(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

2、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P303四个条件。(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7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二、不予受理事项《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理由有三:P304(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最高法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P305,法规、规章规定的仲裁行为可能允许提起行政诉讼。(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二节行政诉讼管辖指各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

4、分工与权限。一、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最高法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7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

5、区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指同级法院间管辖。1、普通地域管辖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第十八条7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P308主要有三类:3、共同

6、管辖与选择管辖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三、裁定管辖P309--3111、移送管辖2、指定管辖3、管辖权转移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

7、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5项的规定时,要注意把握以下问题:第一,这里的“重复处理行为”是针对行政机关的第一次行政行为而言,而不是对当事人提出申诉的重复处理。7第二,重复处理行为针对的大都是历史遗留问题,时间较长,行政机关的初次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超过行政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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