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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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操作指引一、香港创业板概况香港创业板市场GEM(GrowthEnterpriseMarket,即成长性企业市场),于1999年11月24日正式启动,是主板市场以外的一个完全独立的新的股票市场,与主板市场具有同等的地位,不是一个低于主板或与之配套的市场,在上市条件、交易方式、监管方法和内容上都与主板市场有很大差别。其宗旨是为新兴有增长潜力的企业提供一个筹集资金的渠道。它的建立对内地和香港将产生重大的影响。从长远来说,香港创业板目标是发展成为一个成功自主的市场——亚洲的纳斯达克。二、香港创业板特征1.以高增长公司为目标,注重公司增长潜力及业务前景;

2、市场参与者须自律及自发地履行其责任;买者风险自负;适合有风险容量的投资者;以信息披露为本的监管理念;要求保荐人具有高度专业水平及诚信度。2.香港创业板的市场潜力,是以有增长潜力公司为目标,行业及规模不限。创业板的主要目标是为在香港及内地营运的大量有增长潜质的企业,提供方便而有效的渠道来筹集资金,以扩展业务,其中也包括为在大陆投资的香港和台湾的高增长公司以及大量的“三资”企业,以及内地的一些有发展前景的大中型国有科技企业和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一个集资市场;另外综合企业可把个别增长项目分拆上市,投资经理及创业资本家将他们所投资的公司上市。3.创业板采用一套先进的交

3、易系统及电子信息发布系统,以减低参与者的成本,增加投资者的信心。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及家庭电脑直接进入联交所的交易系统进行买卖,直接落盘。买卖实行竞投单一价,交易分段进行,每一时间段采用集合竞价的方式,决定成交价格和成交委托,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公平有效的交易方式,但在新系统完成之前,创业板仍会采用目前与主板市场相同的自动对盘交易系统。4.创业板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保护投资者利益及确保市场公正操作;推行严谨的监管、监察和执法措施;依循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及“买者自负”7原则。监管机构只负责确保上市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及重要的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性,但不会对投资的利弊作

4、出评论,或就所发售的证券或所提供的投资机会作出判断,无论有关判断是好是坏,上市申请人或其业务在商业上的可行性,并非香港证监会或联交所的关注所在。一、香港创业板上市要求1.概况市场的目的为具有增长潜力的公司集资,公司涵盖各行各业,不论规模大小,并专注经营一种主营业务但未必有业绩记录可接受的司法地区就创业板第一上市,上市公司必须在以下4个司法地区的其中一处注册成立(《创业板规则》第11.05条)(1)中国香港;(2)百慕大;(3)开曼群岛;(4)中华人民共和国创业板并不容许第二上市投资者对象专业及充分了解市场的投资者2.上市要求财务要求并无盈利或其他财务标准要求营业记

5、录新申请人必须证明在紧接新申请呈交上市申请的日期之前有至少24个月活跃业务记录。若符合以下条件的新申请人,此项要求可减至12个月:该公司:(1)首次上市文件中会计师报告显示其过去12个月内的营业额不小于5亿港元;(2)该会计师报告内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其上一个财政期间的总资产不少于5亿港元;(3)上市时规定之市值不少于5亿港元在上市时,由公众持有该公司的股本证券的市值必须不少于1.5亿港元,并由至少300名股东持有,其中持股量最高的5名及最高的25名股东合计的持股量分别不得超过公众持有的股本证券的35%及50%股份的首次公开招股价不得少于1港元(《创业板规则》第11.

6、12条)放宽营业记录要求有关新成立的(工程项目)公司(例如基建公司)、开采天然资源的公司或在特殊情况下,联交所可接纳公司的活跃业务记录不足24个月(《创业板规则》第11.14条)主营业务7新申请人必须专注于一项主营业务,而不是经营超过一项截然不同的业务。然而,经营与其核心业务有关的周边业务是容许的(《创业板规则》第11.12条)业务目标声明新申请人必须清楚列明涵盖其上市时该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拟达至该等目标的方法(《创业板规则》第11.15条)附属公司经营活跃业务新申请人的活跃业务可由其本身负责经营,或由其一家或多家附属公司经

7、营。若由一家或多家附属公司经营活跃业务,新申请人必须控制有关附属公司的董事会,并必须拥有有关附属公司不少于50%的实际经济权益(《创业板规则》第11.13条)上市后强制性的保荐期间新申请人必须委任保荐人,任期须至少涵盖其上市时该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财政年度(《创业板规则》第6.01及11.09条)于业务记录期间的管理层、拥有权及控制权新申请人的管理层和拥有权在活跃业务记录期间内必须保持大致相同新申请人必须委任保荐人,任期须至少涵盖其上市时该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财政年度(《创业板规则》第11.12条)业务竞争容许董事、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及管理

8、层股东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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