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

刑法诉讼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

ID:38415608

大小:58.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06-12

刑法诉讼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_第1页
刑法诉讼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_第2页
刑法诉讼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_第3页
刑法诉讼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_第4页
刑法诉讼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_第5页
资源描述:

《刑法诉讼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  熊娟涂勇  提要:民事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长期以来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发挥着重大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法律制度不断完善,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日益明显,包括立法上的不科学和司法实践中不合理状况。因此,我们有必要根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改变理念,从立法上完善调解制度,使其发挥定纷止争的积极作用,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引言]  民事诉讼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时,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2、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诉讼调解不仅具有定纷止争、维护稳定的功能,还能提高诉讼效益、降低诉讼成本,长期以来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发挥着重大作用。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调解制度符合我国“以和为贵”的传统中庸思想,也符合当前我国建立和谐社会的理想。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法律制度不断完善,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日益明显,例如我国现行法律对调解制度只作了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变相强制调解的现象。本文从立法原则的冲突和实践操作中的不合理情况分析,浅谈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  一、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法律规定上的缺陷  诉讼调解在民

3、事诉讼活动中适用范围广泛,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除特殊程序案件、督促程序案件、公示程序案件、破产程序案件、身份关系确认案件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等6类案件外,调解适用于一审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二审普通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关于诉讼调解制度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中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5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调解。第八章中第85条-第91条关于调解的有7条规定,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91条规定:

4、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1条—97条也作了相应的补充解释。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又专门颁布了《关于民事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共24条,内容涉及调解范围、调解启动、调解方式、调解组织、调解协议内容和调解协议的确认、调解书的生效和执行等方面。通过分析有关调解制度的法律规范,笔者认为调解制度在立法上主要存在以下弊端:  1、将调解规定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基本原则是指起指导作用的准则,具有普遍指导意义,高度涵盖了民事诉讼的本质特点的规律。而调解只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和手

5、段,建立在纠纷双方自愿合意的基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直接将调解确定为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我国立法上特有现象。  2、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为基础的规定与处分权原则的冲突:处分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1]。当事人对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由其自己自由支配。调解是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当事人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情况下,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对事实不再细查,对责任不再深究,无论在何种程度上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都是当事人依法行使处分权的体现,也是处分原则

6、的具体运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关于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的规定是不符合现代契约的自由精神,与合意解决争议的诉讼机制不符。  3、赋予当事人反悔权与现代契约性质的冲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调解协议达成后,经签收调解书才发生法律效力,如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则调解协议对当事人不具约束力。这种制度设计,从表面上看似乎赋予当事人更多的诉讼权利,给予其反悔权,以弥补其上诉权的丧失,而实际上则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一种“放纵”,与现代契约精神不符,容易造成一方当事人利用调解拖延诉讼,同时也助长了随意毁约的风气,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客观

7、上损害了对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利于调解价值功能的发挥。可见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享有反悔权的规定不符合现代契约的性质,与调解本身的价值功能不协调,有悖于效率、效益原则。  4、调解制度对自愿、合法原则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严格的界定;缺乏法官与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循的程序性规定,调解过程中的程序公正很难体现。法院调解作为一种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应当有符合其自身规律和特点的具体操作程序,应就程序的运行与操作做出体现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具体规范。如诉讼调解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