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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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编号:GG210-013A作业文件工程质量事故管理规定版号:A发放号:作业文件工程质量事故管理规定1目的加强工程质量事故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等项目的工程质量事故管理。3术语和定义工程质量事故系指建筑安装工程由于责任过失造成的工程倒塌或永久性缺陷,以及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作加固补强、返工、报废处理,且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00元及以上,以及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4职责4.1工程管理处负责工程质量事故的归口管理;负责相关管理制度的制(修)订工作,并组织实施;负责工程质量事故有关资料的收集

2、,参与事故调查分析,监督施工单位按报审、确认后的事故处理方案施工;负责与上级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业务沟通与联系。4.2项目单位(或工程项目部)督促事故发生单位上报事故情况;负责在职权范围内组织成立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协助上级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成立的调查组对事故调查。4.3施工单位负责事故现场保护和事故上报工作;参加事故分析调查,提交书面事故处理方案和事故处理报告;负责实施报审、确认后的事故处理方案。4.4设计单位参加事故调查分析,确认事故处理方案。4.5监理单位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审批事故处理方案和监督实施。5管理内容及要求5.1工程质量

3、事故分类编制:审核:批准:编号:GG210-013A页码:第2页共4页5.1.1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a、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b、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c、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d、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4、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1.2  5.1.1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5.2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内容,应指因质量事故需加固补强、返工、报废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或报废设备购置费)、机械费和相应管理费,扣除拆除后可利用材料费。5.3质量事故报告5.3.1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按类别和等级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相应主管部门报告,并于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项目单位(或工程项目部)应督促事故发生单位上报事故情况。5.3.2质量事故报

5、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b、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c、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d、控制事故继续发展所采取的措施;e、事故报告单位。编号:GG210-013A页码:第3页共4页5.4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如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好标志,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现场拍照,必要时应进行录像。5.5质量事故调查5.5.1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2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按照国务院第

6、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条文由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调查小组,事故发生单位和工程项目单位协助调查组调查。5.5.2发生未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2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单位(或工程项目部)组织成立调查组,调查组由工程项目管理、安全管理、设计、监理、质监等单位和部门人员组成。5.5.3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及个人了解事故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诿和隐瞒事故真相,干扰和阻挠调查工作的进行。5.6质量事故分析与处理5.6.1质量事故分析由项目单位(或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组织

7、,施工、设计、监理、质监和工程项目相关单位或部门(如设备材料供应、项目使用单位等)人员参加,及时召开质量事故分析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找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形成书面质量事故分析报告。5.6.2质量事故处理由质量事故责任单位提出书面处理方案,交设计单位确认,并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质量事故分析报告和处理方案均应进入工程交工技术资料,存公司档案馆。5.7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责任单位应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在事故调查分析会要求的时间内报项目单位(或工程项目部)和质监站备案,事故及处理情况记录在工程管理档案。5.8罚则编号:G

8、G210-013A页码:第4页共4页5.8.1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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