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孙洪坤、陶伯进 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双重观察——兼论《民事诉讼法》第55条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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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孙洪坤、陶伯进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双重观察——兼论《民事诉讼法》第55条之完善《东方法学》2013年第5期关键词: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内容提要:通过对案例的研究整理,可明辨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经历的曲折起伏与理论难题,参与途径亦可归纳为直接起诉、支持起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方式。其中,支持起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两种具体的参与方式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检察机关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目前仍存在一定的争议。《民事诉讼法》开创了我国环境公益司法救济机制的先河,突破了传统的当事

2、人理论,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确定为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当前应从案件范围、起诉主体、诉讼请求类型、是否适用反诉及调解等方面加以完善。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诉法》)。《民诉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7短短几十字的条文,折射了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的尴尬处境终将迈开实质性步伐。此前我国检察机关通过司法实践已

3、经对公益诉讼开展了一系列探索,办理了十余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从而开起了我国公益诉讼程序的先河。那么,此前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探索,到底是符合立法目的的制度创新,抑或是法工具主义产生的制度恶果?笔者通过实践观察和理论反思两个角度对相关案例展开剖析,为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完善略陈管见。一、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观察为了更好地澄清和探讨检察机关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行路径,笔者拟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对近些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进行研究整理,并在此基

4、础上展开理论反思与研讨。根据可以收集到的资料,当前检察机关办理的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数量为18件,当然该数量可能与实际有所不符,由于客观条件所限,笔者下文仅以这18件案例为样本进行研究。表1各地检察机关介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例简况(截至2012年11月)序号时间所在地区提起形式处理结果12003年4月山东省乐陵市检察院以原告身份起诉判决22003年11月四川省阆中市检察院以原告身份起诉判决32008年5月湖南省望城县检察院以原告身份起诉调解结案2742008年7月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以原告身份起诉判决

5、52008年6月贵州省贵阳市检察院以原告身份起诉调解62009年2月江西省新余市检察院以原告身份起诉调解结案72009年6月江苏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82009年8月广东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支持南海区丹灶镇政府提起诉讼判决92009年8月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以原告身份起诉判决102009年9月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未作判决112009年10月江西省星子县检察院以原告身份起诉调解结案122010年9月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以原告身份起诉判决132010年12月云南省昆明市督

6、促环保局提起公益诉讼判决142011年4月湖南长沙市望城县检察院支持受害人起诉未结案27152011年9月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以原告身份起诉庭前调解162011年11月浙江省平湖市检察院以原告身份起诉调解结案172012年8月嘉兴南湖区检察院以原告身份起诉调解结案182012年11月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以原告身份起诉判决结案对上表整理可见,从诉讼类型观察,目前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均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并无进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探索。因此,笔者将下文探讨的检察机关参与的环境公益诉讼均为环境民事公益诉

7、讼;从诉讼时间观察,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分为两个时间阶段:第一阶段是2008年前的零星探索,第二阶段是2008年之后的谨慎推行;从诉讼主体来看,主要以基层检察院为主,也有个别地市级检察院参与的案例;从地域分布上来看,广东(5件)最多,湖南、江西、浙江各2件,北京、云南、贵州、江苏、四川、山东等省份各有1件;从诉讼结果来看,有2件民事案件未结案,已结案件以判决为主(8件),也有527件案件调解结案,可视为原告均获得胜诉。但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案件的办理没有法律上的障碍,结合笔者参与办理浙江省环境保护公益

8、诉讼案件的体会,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操作难题很多,主要包括参与方式选择、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当事人的称谓、诉讼费如何承担、被告能否反诉、举证责任如何分配、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检察机关取证权的行使、能否适用调解、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等诸多问题。由于篇幅有限,笔者仅对如下几个问题结合个案进行分析。(一)原告资格的法律障碍一直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起诉的原告“必须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资格的限制,成为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无法逾越的司法障碍。在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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