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支付业务》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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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支付结算业务介绍2012.011一、国内支付结算概述定义: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2一、国内支付结算概述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帐户。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3一、国内支付结算概述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帐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没有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4一、国内支

2、付结算概述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5一、国内支付结算概述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6一、国内支付结算概述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

3、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7一、国内支付结算概述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8一、国内支付结算概述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9一、国内支付结算概述单位、个人和银行

4、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的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款。10二、国内支付结算票据知识国内支付结算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11二、国内支付结算票据知识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12二、国内支付结算票据知识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款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13二、国内支付结算票

5、据知识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14二、国内支付结算票据知识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15二、国内支付结算票据知识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

6、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16二、国内支付结算票据知识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17二、国内支付结算票据知识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银行本票的债务可以依法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按

7、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正面;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18二、国内支付结算票据知识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支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19二、国内支付结算票据知识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或代理

8、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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