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增值税----免抵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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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交增值税——免抵退的会计处理之一2006-5-25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及会计处理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所耗用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因应抵扣的税额而未抵扣完时,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对未抵扣完的税额予以退税。  一、应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

2、退税额扣减额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扣减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1.如当期应纳税额≥0时,则:当期应退税额=0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扣减额)时,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扣减额  3.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扣减额)时,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

3、有关指标确定。  “免、抵、退”税办法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出口货物退税率、出口货物离岸价,计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销售发票的离岸价为准。  二、免抵退税抵减额的计算  (一)计算公式  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是指购进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列名的且不能按免税金额计算进项税额的免税货物。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直接进口用于复出口的进口料件+代理进口用于复出口的进口料件+用于复出口的深加工结转的进口料件。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按组成计税

4、价格计算确定,其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实征消费税。  (二)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当期免税进口数件的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购进法处理,另一种是按实耗法处理,即先按计划分配率来计算,待进料加工手册核销后,用实际分配率来调整,目前,我们采用的是“实耗法”来计算确定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其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根据《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注明的金额确定。  计划分配率的最大值为

5、100%。  (三)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的确定  采用计算机管理,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由以下内容组成:  1.当期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2.当期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3.当期出具《视同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4.当期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调整额”。  5.上期结转尚未抵扣完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当期审核通过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核销证明”上注

6、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出=本手册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总值×出口货物退税率-本手册累计已出具“免税证明”上免抵退税抵减额。  本手册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总值=本手册审核通过的直接出口总值×实际分配率。  实际分配率=(实际进口总值-剩余边角余料-结转至其他手册料件-其他减少进口料件金额)/(直接出口总值+结转至其他手册成品金额+剩余残次品金额+其他减少出口成品金额)×100%  实际进口总值中,包括用于复出口的深加工结转的进口料件。  “视同料件加工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代理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免税原材料退税率+钢材以产顶进金额×复出口

7、货物退税率+国产棉金额×退税率+其他视同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退税率。三、免抵退税收调整  目前,根据“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在法定期限内(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下同)未申报或审核未通过的,以及征免税或退免税申报不实的,均应作税收调整。税收调整的内容及其处理方法主要包括补税和调整免抵税款。  (一)增值税补税处理  1.生产企业报关出口并办理征免税、退免税手续的货物,在法定期限内应取得而未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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