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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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帐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

2、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办法》第九条分别对各行业的应税所得率的适用区间做了规定。(注:一般比例都较高) 另外,《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不包括2000年1月1日以前享受优惠政策已经期满的纳税人),其中,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还应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复征税。 从制

3、度上看,采用核定征税的企业,可以使用白条进行成本费用核算。但,如果企业准备持续发展,且从合理降低税负、节约资金成本的方面考虑,企业应该规范会计和纳税工作,转为查账征收。使用白条会不利于以后的征收方式改变。  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建筑安装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

4、办法适用于由河北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统称纳税人)。 第三条建筑安装劳务主要包括:(一)建筑。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作业在内。 (二)安装。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三)修缮。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

5、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工程作业。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园林、绿化工程、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第二章  纳税管理第四条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

6、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五条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发生的下列事项,应按有关规定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审批):(一)财务会计制度; (二)周转材料摊销方法;(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预计净残值、;  (四)成本核算方法; (五)存货核算方法; (六)会计核算软件; (七)“五险一金”提取比例;(八)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扣除; (九)税收优惠事项; (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第六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完整地保存10年以上。第七条  纳税人必须在地税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

7、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地税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八条纳税人按《河北省地方税收业务工作规程》(2010版)“1.1.1.7 建筑业项目登记”的要求办理项目登记后,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源泉控管,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必须编制《单项施工项目比对计算单》(附件1)、《周转材料摊销计算单》(附件2),作为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表的附表一同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第九条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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