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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9
《继承纠纷案件的庭审要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继承纠纷案件的庭审要领一、庭审基本要领 (一)庭前准备阶段 1、从形式上审查诉讼管辖是否准确。 2、查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是否需要追加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继承人是否已经表明对继承的态度 3、初步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庭审阶段 1、核对当事人身份。 2、审查原告诉讼请求。 3、调查案件事实。包括查明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继承人情况、被继承人遗产范围、被继承人对外债务及是否有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 4、组织举证、质证,固定当事人的诉辩合意和诉辩焦点。 (三) 调解 二、具体要求 (一)庭前准
2、备阶段(以程序性审查为准) 在该阶段主要审查案件的诉讼管辖是否正确,诉由定性为继承是否准确,其形式要件是否得到满足,浏览基本证据,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举证方法指导。 1、继承案件的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确定继承案件的诉讼管辖,应审查受理案件是否符合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继承案件专属管辖的规定,即因继承产生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确定管辖权时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由于继承案件属法院专属管辖,排除了双方当事人的协议管辖。 (2)如果原告选择在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当被继承人遗产(动产
3、或不动产、股权等)涉及到跨区域时,遗产中有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有多项的,以主要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如原告选择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起诉,当被继承人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应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不能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具体地点为准。 2、审查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是否需要追加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继承人是否明确表示其对继承的态度 审查是否所有法定继承人都已参加诉讼;核对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表示放弃继
4、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审查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符合法定或者遗嘱约定参加的条件。 3、初步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涉及房屋、车辆、公司股权分割等需要通过评估机关、审计机构确定的,尽可能在庭前与双方联系,先由双方协商确定房屋、车辆、公司股权的价值,如协商不成,征求双方对评估和审计的意见,若双方意见一致,则按双方选择的机构进行评估和审计,如对评估和审计机构选择不一致,则由法院指定有资质的评估和审计机构进行。 (二)庭审阶段 1、核对当事人身份 主要应查明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
5、人到庭情况,核查相应的委托手续。 若有证据表明当事人之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如有鉴定人、证人等需出庭的,应核实身份资料后,告知其在庭外候传,不能旁听庭审。 2、审查原告诉讼请求 (1)明确原告诉称的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如果被告提出被继承人有其他遗产,应当一并审理。 (2)明确原告请求按何原则分配遗产,例如要求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等。 (3)明确原告诉称的继承标的的具体形式,即其要求继承的是实物权利还是应继份额的折价款。 3、调查案件事实 在该阶段,法官应当查明被继承
6、人死亡时间、被继承人婚姻状况及继承人情况、被继承人遗产范围、被继承人对外债务关系、有无遗嘱、双方当事人要求分割财产的比例、理由及其他事项。 法官在法庭事实调查阶段,应当适时归纳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并组织当事人围绕争议的事实举证、质证,并完成认证,最终引导当事人就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辩论。 调查案件事实以下列内容为主: (1)查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 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是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产范围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而且还是确定保护继承权20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A:被继承人死
7、亡时间分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间。注意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B:只有继承开始,继承人才有资格参与继承。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则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C:举证要求 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举证可以由下列材料
8、完成: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已注销户籍的户口本等等。 (2)查明继承人情况 A: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仅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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