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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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管理规约为了加强中科创新广场/小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租户(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在使用、经营、出让其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二条租户在长租新建房屋时,应当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认可。第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

2、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第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服务活动。第二章物业使用和维护第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二)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和共用部位、通道的畅通及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的完好;(三)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11(四)当物业的专有部分出现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消除隐患。第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

3、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使用物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拆改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在外墙上拆改、增设门窗,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损坏和改变房屋外貌;(二)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在外墙安装存在安全隐患、有碍观瞻或者破坏小区整体环境的物品;(三)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等;(四)占用共用部位和消防通道,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五)在庭院、车位、平台、屋顶、露台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六)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燃放烟花炮竹及

4、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七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业主确需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有关部门审批的资料报送物业服务企业留存。第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第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供水、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业安全使用、外观整洁以及公平合理、

5、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11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和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当物业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第十一条物业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二)业主负责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和养护,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三)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养护,双方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四)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

6、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第十二条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基金:(一)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规约约定交纳专项维修基金;(二)专项维修基金的帐务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管;(三)专项维修基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四)业主在出售、转让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基金随物业同时转移,其余额部分由新业主按结算清单补交给原业主。第十三条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各相关业主同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中修以上及更新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预算,经2/3以上业主签字同意后,费用从维修资金中列支。11各相关业主同意,

7、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中修(含中修)以上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报业主委员会同意后直接组织实施,所发生费用可在维修后,由业主委员会签字后,从其维修资金分摊列支。a)属规定的急修项目,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对公共设施设备损坏的维修;b)物业及其公用设施设备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c)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危险房屋须抢修的;d)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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