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民法重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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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民法专业课31刑法总论1.犯罪构成概念: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意义:犯罪构成理论对我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法理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的成立犯罪的要件,它是定罪量刑的准绳。成立犯罪的标准,一罪和数罪的标准,罪与非罪的标准,为正确量刑提供依据。(2)强调依据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有利于贯彻法制原则,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准确打击犯罪。(3)在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其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2.犯罪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

2、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对其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包括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和共同犯罪形态(帮助犯,教唆犯)等。(2)标准的犯罪构成:又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是处罚的基准形态。派生的犯罪构成: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以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包括减轻的犯罪构成和加重的犯罪构成。3.犯罪客体概念:犯罪活动侵害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社会关系)。犯罪对

3、象: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的人,物或信息。联系和区别:(1)二者概念,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犯罪对象是它的载体。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往往是通过侵害或指向犯罪对象来实现的。(2)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素之一。(3)任何犯罪都必然会侵害一定的客体,但是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侵害。4.犯罪客观方面概念: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时间,地点,方法。危害行为:

4、(1)概念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并为刑法所禁止的身活动。(2)分类:作为是指积极的行为,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禁止的行为,违反了禁止性规则。不作为是指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的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违反命令性规则。(2)不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行为人职务和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行为人自己实施的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

5、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5,危害结果概念: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刑法中的意义:(1)危结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所有的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另外有一些故意犯罪把发生法定结果规定为构成要素(生产销售假药罪,非法采矿罪等)(2)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故意杀人罪),通常存在于故意犯罪且惩罚该未完成罪的场合。(3)出现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加重法定刑的条件(抢劫,强奸致人重伤或者死亡)(4)发生某种结果的可能性(危险)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如生产销售假药

6、罪;某些犯罪既遂的要件,破坏交通工具,交设施罪等,足以使交通工具倾覆,毁坏是既遂条件。6.单位犯罪概念: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31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成立条件:(1)单位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目的是为了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且单位犯罪行为的实施必须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如果以单位的名义犯罪,结果是为了个人的利益,不是单位犯罪。(3)单位犯罪实施的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4)单位实施的行为必须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行为,单位犯罪法律明文规

7、定才负刑事责任。(5)不是单位犯罪: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公司企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7.犯罪主观方面概念: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我国刑法对犯罪的认定坚持主观罪过责任,即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具有罪过。罪过: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是犯罪主观方面最主要的内容。8.无罪过事件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行

8、为人对自己行为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不可抗力: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造成的。9.犯罪故意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10.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相同点:(1)从认识因素来看,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从意志因素来看,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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