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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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加强养老机构管理,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和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福利院(综合福利服务中心)、养护院、老年公寓、敬老院等机构。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指导、监督和管理;县

2、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第七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三无”、“五保”老人和经济困难的失能、失独、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第八条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

3、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设立许可条件和权限第九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举办者应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二)有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三)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其中护理人员数量与收养对象比例不低于1:10、失能(半失能)收养对象1:3;(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六)床位数在10

4、张(含)以上;老年人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租用设施的不得少于10年;(七)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手续;(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权限(一)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二)州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下列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州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的;州市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的;民政厅授权实施的

5、委托许可事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三)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下列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养老机构的;民政部授权实施的委托许可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设立许可程序第十一条许可机关根据申请人筹建养老机构的需要和条件,在设立条件、提

6、交材料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填写《青海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表》并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设立申请书;(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三)符合登记机关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以登记机关出具的意见为准;(四)新建的养老机构应出具建设部门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利用已有房屋改扩建的要出示有资质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质量检测报告书;(五)新建和改扩建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提供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筑面积小于1000

7、平方米以下(含)的,应经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未抽中的,应提供备案受理凭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抽中的,应提供备案受理凭证及检查合格的公告凭证;(六)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七)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八)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健康状况证明及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九)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青海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登记表》一式三份,申

8、请人、设立许可部门、法人登记部门各执一份。第十三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举办者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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