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验收业务相关人员,编制了浙江消防技术规范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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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验收业务的相关人员,编制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经专家评审同意,《指南》决定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作为我省消防设计、施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为确保《指南》内容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指南》实施之日起,2007年省建设厅与省公安消防总队联合印发的《2006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建设发〔2007〕36号)、2008年省公安消防总队印发的《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浙公消〔2008〕180号)和2013年省公安消防总队印发的《20

2、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浙公消〔2013〕42号)废止。二、本《指南》实施之前下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指南》有冲突时,应按本《指南》执行。三、已经专家评审同意但未经消防设计审核的项目,当消防设计与本《指南》有冲突时,应按原专家评审纪要执行。四、各市公安消防支队按本《指南》第63、65、161、162、165条进行审批时,应以正式公文形式向省公安消防总队请示,省公安消防总队按本《指南》的要求进行批复后,各市公安消防支队方可出具审批意见;各市公安消防支队按本《指南》第54、106、160条进行审批时,应将工程概况和审批意见报省公安消防总

3、队备案。五、各市公安、建设部门要迅速将《指南》精神传达至辖区内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省公安厅和省建设厅也将适时组织主送单位:各市公安消防支队。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司令部办公室2014年3月14日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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