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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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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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自国家产生以来。行政权力就是公共权力中最直接作用于社会成员或组织的权力。国家对社会,对社会成员个人的统治,最常用的是行政手段。在现代社会不同形式的国家权力中,行政权力是最活跃,最富有渗透性、最强而有力的权力,其对社会活动和日常生活的影响几乎无所不在。行政权力相对于公民权利来讲具有优先性、强制性和效力先定的特点,其作为行政主体履行其保障权利和义务的条件和后盾,也可能导致行政主体对其义务的背离,也就是说,权力有时存有不公正对待乃至非法侵害的危险。一般来说,公民权利是行政权力的基础和来源,公共权力是由公民权利转化和派生而来的,即权力

2、从渊源上说不过是权利的衍生形态,是集中化、公共化、强制化的权利.o行政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又作用于公民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权力应当服从于公民权利,行政权力扩张和运行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公众利益和社会福祉的实现.进入20世纪后,随着“行政国”理论的兴起,政府的行政权力日益膨胀,行政权力向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渗透。国家的职能由“夜警国家”转变到。福利国家”,从“干涉行政”转变为“给付行政”,行政权力的作用范围更加广泛,手段也越来越灵活。面对越来越纷繁复杂的行政事务,由行政法律法规做出全面的规定是不可能完成的,传统的那种。无法

3、律无行政”的观点也遭到了废弃。现在更好的做法也是各国普遍采取的做法是赋予行政主体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可以说正好是行政权利与公民权利在行政事务中的交锋。现代行政法面临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如何将国家权力的行使保持在适度、必要的限度内,不会采取总成本高于总利益的行为,从而使这种合理而必要但危险的权力合乎民主宪政的本义。因宪政体制的不同,各国做出了不同的回应: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这项任务是通过手段与目的之问关系的考量,借助比例原则进行有效的控制;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中,行政法上虽没有明确的“比例原则”的法原则或规定,很大程度

4、上是依据与之非常相似、但不完全一样的合理原则来完成的。任何国家权力(尤其是行政权)都是有限度的,必须在必要的限度内以正当的方式行使,并且权力的行使对∞文正邦。‘法治政府建构论z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8页.1于实现行政目的必须是适度、必要的。2一、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的概念分析驻着现代行政发展到。乎亍政国”盼段,行政事务日益繁杂,行政职能不断增加,行政裁量权也逐渐由出现、壮大、到扩展至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由于行政裁量权有其两面性,如不加以控制,必然会肆无忌惮地侵犯行政相对方的各项权利。于是,作为控

5、制行政裁量权、衡量公益私益的比例原则应运面生。它调和目的与手段,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比例原则的运用,不仅要确保实现行政目标,而且要使相对人权益受到最小的损害。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托·迈耶在其传世名著‘德国行政法'一书中,揭示行政权追求公益应有凌越私益的优越性,但行政权力对人民的侵权必须符合目的性,并采行最小侵害之方法,这就是所谓的“比例原则”。回(一)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的语义分析1、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的内涵从数学上的比例到合比例性思想的产生再到法学上的比例原则,经历了世代的沧桑,沉淀而成。法学上的比例原则的概念,是由德国始

6、创并且发展完善的,可以说,对比例原则的富有逻辑性及操作性的理解都是德国的贡献,虽然如此,比例原则所内含的精神在各个国家都能够找到,只不过是概念的称谓不同而已。就比例原则的用语而言,一般我们所说的比例原则的原形,来自德文中韵。Ubermassverbot”及。Erforderlichikeit”等词,就其译法而言,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译作。平衡原则”o,有译作。相当原则”,有译作。合理性原则”,国有译作“禁止裁量越处原则”,。有译作“均衡原则”,∞多译为。比例原则”。所谓比例原则,要求实旅政府的行政权手段与目的之间,要存在一定

7、的比例关系。详细地说,就是要求政府行政机关在采取手段时,不要太过严厉、苛刻,逾越必要范围。即使为了实现某种正当的行政目的不得不对行政相对方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时,也应体现。最小干预”、。最不激烈手段”。否则.目的与手段之问就可能因为。成本。黄学贤:《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篱论》,载《苏州大学学报》,2001年第l期,第42-45页。。于安:‘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页。o【印度]也P.赛夫:‘德国行政法——昔通法的分析,(中译本),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212页。”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台北

8、三民书局IgSO年版.第40页。。王桂源:‘法国行政法中的均衡原则》,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3期.。姜昕:‘公法上的比饲原则研究),吉林大学博±学经论文,2005年,第12—13页。3太高”,“禁止过分”而得出不合理之结论,甚至构成滥用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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