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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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与共有物业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二节共有物业第三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节其他规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一节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第二节物业服务收费第三节物业交付与接管第四节其他规定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第一节物业使用第二节物业维护—57—第三节物业保修金与专项维修资金第四节公共收益第六章监督管理与社区治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

2、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文明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前款所称住宅区,是指含有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区

3、域。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监管、业主自治、社会协同原则。第四条—57—市、县(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工作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考核机制,压实部门(单位)工作责任;持续改善人居环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园区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4、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工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工作。第五条我市建立物业管理工作激励机制。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物业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获得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荣誉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会组织等给予表彰、奖励。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

5、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奖励、培训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六条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57—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物业管理咨询、指导、评价等相关服务。提倡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物业服务方案编制、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物业管理的相关服务。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提供专业服务,出具的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完整,并对出具的

6、报告负责。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与共有物业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分新建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一)结合规划部门核准的项目总体规划方案中各期(区)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情况,综合确定将各期(区)划定为一个或若干个物业管理区域;(二)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为某期(区)独立使用,且该期物业服务用房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该期(区)可以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为相邻各期(区)所共用,且相邻各期物业服务用房总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相邻各期(区)可以划定为一个

7、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只能为各期(区)所共用的,所有各期(区)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57—(三)某期(区)虽然可以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该期(区)建筑面积较少,应当将该期(区)与相邻期(区)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四)建设项目周边的大型商业、办公等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能够独立使用的,可以将其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红线图周界为边界,不同物业管理区域间的界限应当划清。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

8、(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物业管理区域备案:(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二)建设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总体规划平面图和管线规划平面图;(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五)建设项目地名核准文件;(六)物业管理区域平面图。第九条已划定物业管理区域,但尚未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二)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57—(三)物业管理区域已划分的证明文件(包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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