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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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财产税法财产税法是调整财产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节财产税法概述第二节房产税法第三节契税法第一节财产税法概述一、财产税的概念和特征(一)财产税的概念财产税,是指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某些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它在性质上是属于直接税、对物税,且一般为地方税。财产税的课税对象是财产。各国在选择财产税的征税对象时,一般只对不动产和有形动产征税,对无形动产则不予征税。(二)财产税的特征1.财产税以财产为征税对象,是对社会财富的存量课税。2.财产税属于直接税,税负难以转嫁。3.财产税通常是地方税,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第一节财产税法概述二、财产

2、税的分类(一)一般财产税与个别财产税按课征方式不同,财产税可分为一般财产税与个别财产税。一般财产税又称为综合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所拥有的一切财产实行综合课征的财产税。一般财产税主要包括选择性一般财产税和净值税。个别财产税又称为特别财产税,是对纳税人的某些财产单独课征或合并课征的财产税。主要包括土地税、房屋税和不动产税。第一节财产税法概述(二)静态财产税与动态财产税按课税对象不同,财产税可分为静态财产税与动态财产税。静态财产税,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权利未发生变动的财产,按其数量或价值进行课征的财产税。其特点是凡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享有财产的占有、用益等权利,就必须依

3、法纳税;在征收时间上通常是定期征收。如房产税、地产税等。动态财产税,是对在一定时期所有权发生变动和转移的财产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它以财产所有权的变动和转移作为课征条件,其特点是在财产变动或转移时一次征收。如遗产税、赠与税、契税等。第一节财产税法概述(三)财产价值税与财产增值税按课征标准不同,财产税可分为财产价值税与财产增值税。财产价值税,是按财产的价值课征的财产税。其征收标准一般包括按财产总价值、财产净价值、财产实际价值等几种情况。财产增值税,是按财产的增值部分课征的财产税,不考虑财产的购入价值和净值,只对在财产发生增值变动时,就其增加的价值部分课税。三、财产税法

4、原则(一)节制财富过度集中原则(二)增加财政收入和加强国家对财产的监管原则(三)公平税负及灵活制宜原则(四)协调与接轨原则四、财产税法的体系第二节房产税法一、房产税法的概念和现状房产税法,是指调整房产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房产税,是指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房产的计税余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于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则不属于房产。房产税属于地方税种。第二节房产税法二、我国房产税的特点(1)是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2)是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5、(3)是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房屋、承典房屋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第二节房产税法一、纳税义务人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经营管理单位产权属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第二节房产税法4.房产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使用人【重要变化】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

6、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第二节房产税法(二)征税范围房产税以在我国境内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为征税对象,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也应作为房屋一并征税。征税范围包括:1、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2、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任命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4、工矿区,是指符合规定的工矿区。但不包括农村。第二节房产税法(三)税率我国现行的房产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这里的从价计征,是指按照房产的计税余值征税;从租计征的税率为

7、12%,是指按照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第二节房产税法1、房产的计税价值——从价计征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房产的原值减除规定比例后的剩余价值(四)应纳税额的计算【注意】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第二节房产税法1、从价计征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10%-30%范围内确定第二节房产税法需要注意的特殊问题:   以房产联营投资的,房产税计税依据应区别对待:

8、   (1)以房产联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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