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XX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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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护词(XXX抢劫案二审)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被告人XXX的委托,XXX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周照清律师担任其涉嫌抢劫一案的二审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审理。辩护人查阅了一审案卷,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和法律研究,从而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问题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根据本案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主要针对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作为二审辩护人认为:XXX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所作的(2016)湘1023刑初1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XXX行为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罚,所认定的事实,

2、有部分有异议。主要辩护理由如下:首先,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XXX参与三次抢劫行为,分别是2016年1月25日18时许在XXX县绝地风暴;2016年2月22日14时许盛大网吧;2016年2月28日20时许XXX县城关中学门口。辩护人对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XXX参与的2016年1月25日18时许在XXX县绝地风暴;2016年2月22日14时许盛大网吧这两次抢劫行为的犯罪事实以及定性没有异议。但是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2016年2月28日20时许在XXX县城关中学门口参与的抢劫行为,辩护人认为本次行为宜认定为寻性滋事罪。原因如下:3对于上诉人XXX201

3、6年2月28日20时许XXX县城关中学门口涉嫌犯罪的行为,上诉人事先并没有与曹X、雷X有通谋,且当时没有通过暴力手段想强行占有他们财物的犯意。而是当天因为他们四处闲逛到XXX县城管中学,碰到逃课的被害人欧阳X,李一X,李XX。因为当时被害人欧XX向曹X吐了口水(XXX与雷X的口供可以相互证实),这个行为刺激了本就内心敏感的曹X,曹X与被害人产生了口角而引发的,而后在曹X的煽动与指使下才发生了强拿硬要被害人欧XX一个vivo5L白色的手机,当时并未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轻微伤。根据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4、若干问题的意见》认为: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者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务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性滋事罪的特征的,可以寻性滋事罪定罪处罚。因此对于对于上诉人XXX参与2016年2月28日20时许XXX县城关中学门口涉嫌犯罪的行为宜认定为寻性滋事罪,且在本次共同犯罪中不是主要地位,而是从犯,量刑应在6个月--1年。其次,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XXX行为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量刑不当。由于上诉人XXX参与2016年2月28日20时许XXX县城关中学门口涉嫌犯罪的行为宜认定为寻性滋事罪,且在本次共同犯罪中不是主要地位,

5、而是从犯,量刑应在6个月--1年。综合全案来看,结合上诉人XXX参与的前面两次的抢劫行为及情节,数罪并罚合并以后宜定为有期徒刑3年。3最后,上诉人XXX是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并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虽然未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但是积极退赃,并且主动缴纳罚金,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辩护人希望二审法院给上诉人XXX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其进行参与社区矫正的评估,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4年,作为观察,以儆效尤。综上,请二审法院结合全案案情,采纳辩护人的观点,先对上诉人XXX进行一个能否参与社区矫正的评估,再做定

6、论。辩护人:周照清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年月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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