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强条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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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防火设计一、民用项目强制性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的第5.1.1、5.1.2、5.1.3、5.1.6、5.1.7、5.1.8、5.1.9、5.1.10、5.1.11、5.1.12、5.1.13、5.1.15、5.2.1、5.3.1、5.3.2、5.3.3、5.3.4、5.3.5、5.3.6、5.3.8、5.3.9、5.3.11、5.3.12、5.3.13、5.3.14、5.3.16、5.3.17、5.4.2、5.4.3、5.4.4、5.4.5、5.4.6、6.0.1、6.0.4、6.0.6

2、、6.0.7(3、4)、6.0.8、6.0.9、6.0.10、7.1.1、7.1.2、7.1.3、7.1.5、7.1.6、7.2.1、7.2.2、7.2.3、7.2.4、7.2.5、7.2.7、7.2.9、7.2.10、7.2.11、7.3.5、7.4.1(1、4、5、6)、7.4.2(1、2、3、4)、7.4.3、7.4.4、7.4.10、7.4.12、7.5.2、7.5.3、7.6.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中的第3.0.1、3.0.2、3

3、.0.8、4.1.2、4.1.3、4.1.5A、4.1.5A(1、2、3、4、5、6)、4.1.5B(1、2、3、4、5、6)、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6.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一、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特征确定适用的规范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将其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根据建筑

4、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将其分为一类建筑和二类建筑《高规》表3.0.1。图纸说明中应明确建筑物的分类,工业建筑还应明确火灾危险性分类《建规》表3.1.1、表3.1.3。(一)高层与非高层的界定,住宅依据层数,公建依据建筑物主体檐口到室外地面的高度。1.9层及9层以下的住宅和高度小于24m的多层公共建筑属于非高层建筑。注意:单层公共建筑高度大于24m的也属于非高层建筑。2.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和高度大于24m的多层公共建筑属于高层建筑。(二)高层建筑防火类别的界定1.一类高层建筑是指:(1)高级住宅,

5、19层和19层以上的普通住宅;(2)重要公建,包括医院、高级旅馆、藏书100万册以上的图书馆及书库,以及重要的办公、科研、档案楼;(3)省(含计划单列市)级以上的广电建筑、电力调度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4)高度超过50m的一般公建;(5)每层面积超过1000m²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6)每层面积超过1500m²的商住楼。2,一类高层建筑以外的高层建筑都属二类高层建筑。3.高级、重要是指建筑标准高,性质重要,火灾影响大,设备贵重,可燃装修多,有空调的建筑。(三)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病人

6、等行动不便的人群使用的建筑,在防火疏散上有较高要求。(四)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如影剧院、礼堂、体育馆、学校、商店、办公楼以及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营业厅、候车(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的安全疏散要特别注意。其中没有标定使用人数的建筑应按建筑面积计算疏散人数,录像厅、放映厅1人/m²,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0.5人/m²;候车(船)室与商店营业厅大致相同,可按0.85人/m²计算。(五)汽车库由于同时停留人数较少,防火分区和人员疏散要求稍有放宽。此外,车按停车数量划分为I、Ⅱ、Ⅲ、Ⅳ类,应分别执行不同

7、的防火设计标准。I类,300辆Ⅱ类151-300辆Ⅲ类51-150辆Ⅳ类《50辆(六)地下、半地下建筑的界定,依据房间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和该房间室内净高的比例,超过1/3而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超过1/2者为地下室。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防火要求基本相同。地下、半地下建筑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都比地上建筑困难得多,所以防火设计标准也高得多。地下室的埋深,在室外地面下l0m以上和以下有不同设计标准。应注意的问题:1.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m²的商住楼为一类高层建筑,不应判断为底层

8、带商业网点的不超过十八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未超过50m,但24m以上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²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均应为一类建筑。2.高层住宅应按自然层数计算确定建筑分类,十八层跃十九层应为一类建筑。3.工业建筑中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火灾危险性等级的生产时,只要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占总车间或本防火分区面积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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