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体系及其体系之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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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行政法體系及其體系之建構林明鏘目次第一節行政法之體系思考第三節行政法的歐盟化及歐盟壹、行政法體系學的任務行政聯盟之發展貳、行政法總論與行政法各論壹、法律的歐盟化參、憲法體系影響的重要性貳、行政結構之歐盟化第二節行政法學視為管制(調控)學壹、透過法律之調控貳、行政法學的方法問題1.行政法總論不僅僅是一個將行政行為形式、行政程序、行政組織法與國家責任法相互連結在一起之學術領域;行政法總論其實係一個秩序理念(Ordnungsidee),指引著在個別行政法制度中,所涉及越來越複雜的相關事件或連續性的演變方向,以及其相稱性1(A

2、däquanz)的協助定位。此一理解,乃係以行政法總論具有一種2分析與一般化的論理思考能力為基礎。從個別領域之專業部門行政1於此最初的思考見本人於1982年出版之論文DasallgemeineVerwaltungsrechtalsOrdnungsideeundSystem中之論述,下述之研究乃基於此一研究端緒而更往前一步。2參閱Krüger,Staatslehre(國家學),頁296以下,頁306以下。例如在其法律之2行政法總論作為秩序理念法發展而成的行政法學總論,與各別專業行政法演變對於行政法學結論的引導,形成一種互動的過

3、程,此種互動關係也是此一秩序理念的建構原則。此種相互影響之過程,在方法論上即作為該體系的出發點。3體系與體系思考乃是現代法學上深受熟知之情狀(況)。體系與體系思考的前提要件構築了規範秩序與統一性的概念,其在另外一方面也是「正義的一般化趨勢」(generalisierendenTendenzder4Gerechtigkeit)的結果。縱使法學上之體系思考,既非固定於確定之價值階層(Werthierachien),亦非靜止不動的,但其基礎標準係穩定性(持續性)(Konstanz)。在此一框架下,確保了體系上的首尾一貫性(Folg

4、erichtigkeit)及理解可能性(Einsehbarkeit)的研究方法。僅僅在體系下而建構的行政法,始具有認識價值矛盾及在專業領域中所產生相互悖離的發展,為矯正之作用能力,這種想法乃係本書之核心主題(命題)。體系有助於行政行為之透明性形成,並確保公5行政必要之「可接受度」(Akzeptanz)行政法也只有在作為體系性的學術時,才能對今日行政環境的重大挑戰,做出回應,不論係對學術及科技發展所引發的機會與危險,不論是就民營化到來所引發在「國家與社會」架構下負責領域之位移,或是日益短絀之財政條件,一般性中有如下之論述:「從

5、而,一般性的概念與法律的正確性問題有所關聯,而應被視為智慧的過程加以理解。申言之:假如法律受到具一般化能力標準之檢驗而能通過時,則法律即具有一般性(而且從而也是正確的)」。3Heck,BegriffsbildungundInteressenjurisprundenz,特別是頁139以下;Larenz,Methodenlehre,頁437以下;也參閱Krawietz,RechtalsRegelsystem,頁50以下。4Canaris,SystemdenkenundSystembegriff,特別是頁12以下及頁40以下,頁1

6、55。有關「學術的體系」視為規制的理念,而相對應於個別學科的「獨立化」(Partikularisierungen),參閱Mittelstraß,在Frühwald及其他人合著之Geisteswissenschaftenheute,頁15及頁22以下。5相類似的看法,參閱Winkler,於Antoniolli的祝壽論文集,頁3以下;Schulte,SchlichtesVerwaltungshandeln,頁183以下;v.Danwitz,VerwaltungsrechtlichesSystem,頁26以下;Ossenbühl,

7、聯邦行政法院成立50週年紀念論文集,頁289以下(尤其是頁304)。第一章行政法體系及其體系之建構3或是法律、經濟與社會過程與事件之歐盟化或國際化。準此以言,重要的演變任務被清楚地指明。體系學是既存者(Vorgegebenes),同6時也是未來演變者(Aufgegebenes)。由此可以證明秩序理念(即行政法總論)不僅僅是熟知法令規定與法律制度之法典(Kanon),毋寧是持續的反省及體系的建構場所。第一節行政法之體系思考2.行政法從歷史的角度上來看,其成為獨立之法律學門,而且在學術體系領域中占有重要地位,並發展其學術體系。行

8、政法一般性原則建構出的體系,其追求的目標可回溯自1862年,FriedrichFranzvonMayers所著之「行政法之基本原則」(Grundsätzedes7Verwaltungsrechts)所揭示之目標。而清楚地將體系理念與學術研究任務彼此關係加以澄清者,則為OttoMayer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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