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国际法的功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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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国际法的功能和作用摘要:国际法的功能体现在社会作用和规范作用两个方面,国际法的社会作用在于通过体现各国的协调意志来为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交往中的需要服务,国际法的规范作用体现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个方面。由于国际法的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具有许多不确定性因素,特别是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实施方式,国际法的功能受到较多的局限。但正是种种因素的对立统一共同推进了国际法的进步与发展。中国应当紧紧依靠国际法在不断增强自身经济实力的同时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  国际法  功能  局限  对立统一国际法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对

2、这一问题人们已作出了肯定的回答。但学习或运用它的时候,有许多人仍产生这样那样的困惑与疑问。有的人对国际法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仿佛有了国际法,就有了解决一切国际问题的“灵丹妙药”,各国就可相安无事、高枕无忧了;也有的人因为国际法功能的局限性而竭力贬低国际法的作用,将之视为一些只唱高调、不切实际的东西,甚至认为它是可有可无的。无论是“国际法万能论”还是“国际法虚无论”都是建立在对国际法本质的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上,是一种不辩证不科学的态度。本文试图通过对国际法功能的探讨来揭示国际法的本质和说明国际法的现象,以便更好地为国际法理论与实践服务。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以法的创

3、制和适用主体的不同作为标准来划分的。国内法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其调整的主体主要是一国范围内的个人和组织;而国际法则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由各国公认,适用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其调整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从法的功能角度来看,任何法都有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之分,(1)按照法理的这一解释,国内法、国际法都不例外。法的社会作用体现在法是维护一国统治阶级统治的工具,它决定于法的本质和目的;法的规范作用则指法作为由一般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是用于调整人们的行为的,这是法的最明显的特征。可以说,法正是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这种规范作用(作为手段)来实现

4、维护阶级统治的社会作用(作为目的)(2)国际法的社会作用是什么?它的规范作用又体现在哪里?在国际法诸多的著作、教科书、论文中,很少见到对这一问题的分析。然而,不了解它,我们就无法对国际法的功能有一个全面和深刻的认识,也就无法在实践中使国际法发挥更大的作用。我们先来探讨国际法的本质。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各国参与国际交往的主体是各国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因此,按照公认的国际法理论,国际法是各国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种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有以国家名义出现才能形成对各国有拘束力的国际法,因此,国际法也是各国国家意志的体现。“由于各国的统治阶级,特别是不同政治、社会

5、制度的各国统治阶级,不可能设想都抱有共同的意志,所谓国际法代表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也只能说是代表它们的协调意志”。(3)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建立在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不同的意识形态、不同的文化传统及不同的历史渊源下,因而体现在国际交往中的要求是不同的,但是他们共同的目的都是为了从国际交往中获得更加稳定的有利于其阶级统治的国际环境和尽可能多的国家生存需要,因此必须求同存异,协调一致,而只有如此各国统治阶级的根本需要才能实现。可见,国际法的社会作用就在于通过体现各国的协调意志来为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交往中的需要服务。国际法是各国出于某种经过协调了的共同的需要而制定,国

6、际法是达到目的的手段,而非目的本身。民主的国际法应当也只能够以国际社会协调一致的共同需要或共同利益定向。各国统治阶级对国际法的需要甚至被有的国际法学者解释为国际法效力的唯一根据。十八世纪普鲁士自然法学者沃尔夫就提出了“必要国际法”的概念,(4)他认为国际法是国家间相互联系的必要因素,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需要同人类社会对法律的需要是相同的。英国法学家菲力莫尔明确地认为:“国家的本质同人的本质一样必然滋生他们相互间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而这些权利和义务是由一定的法律加以定义和调整的”。(5)按照他的理论,国家的相互依赖关系是一个事实,而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和由不同国家构

7、成的国际社会决定了法治的必要和国际法的必需。虽然用这一理论来解释国际法效力根据有失偏颇,但它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没有国际法,就没有一个和谐安定的国际社会秩序,国际法是为各国统治阶级的需要服务的。国际法的历史发展进程也正是说明了这一点。纵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每一阶段都与当时的国际社会的现实和各国统治阶级的需要相适应,并随着这一需要的改变而改变。古代国际法规范承认奴隶制和贩卖奴隶的合法性,为了巩固各国奴隶主的统治地位,奴隶主国家间签订了一系列条约,规定相互帮助镇压奴隶起义以及对逃亡奴隶进行引渡。最著名的条约是埃及法老拉姆西斯二世和赫梯国国王哈杜希尔三世签订的和平

8、同盟条约。(6)随着封建制取代了奴隶制,新的社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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