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性规范性公文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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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文写作与处理主讲老师:陈默职称:副教授联系电话:18077342229联系邮箱:chenmokkk@163.comQQ:735172827课程简介《公文写作与处理》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它以党和国家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为指导,主要研究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在行政职权和实施管理的过程中公文形成与办理的基本规律与方法。其内容具有政治性、综合性、规定性与应用性的特点。主要内容实验一规范性公文的写作实验二指导性公文的写作实验三公布性公文的写作实验四陈述呈请性公文写作实验五章函、意见和会议纪要的写作实验六公文处理案例分析规范性公文的写作指导性公

2、文的写作公布性公文的写作陈述呈请性公文写作章函、意见和会议纪要的写作公文处理案例分析理论模块实验模块实验报告要求:1.按时准确撰写。2.当场评分或由学习委员统一交至任课老师办公室评分。3.占期末总成绩百分之四十。4.如有拖欠交作业、不交或遗失等情况,作零分处理。规范性公文写作教学内容一、规范性公文的特点二、规范性公文正文结构三、规范性公文写作要点一、规范性公文的特点与适用范围1.规范性公文的特点是以强制力推行的用以规范各种行为的文件,如条例、规定、办法等就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部分。(1)具有极强的强制约束力规范性公文的内容是作者单方面意志的

3、表示,其规范作用的成立和实现不以对方是否同意为前提条件。(2)公文所针对的问题是涉及多数人而非少数人的普遍性问题(3)公文是反复多次适用的规范性公文不是一次性有效的,只要文件没有被宣布撤销或废止,就一直有效。这不仅有利于保持政策、制度及其他规范的有效性,而且有助于建立必要的公平公正的环境条件。(4)公文生效程序更为严格和规范动议立项起草协商、咨询审查审议通过或批准审批或备案发布(5)在效用方面一般均实行“不溯既往”和“后法推翻前法”的原则规范性公文效力所及只针对正式成文(生效)之后发生的有关事物,除特例或者特殊声明外,不溯及在这之前发生的

4、事物;新公文成立之后,与其规定不一致的“旧公文”即行废止,以新公文为准。(6)语言运用更加讲究高度准确、概括、简洁、通俗、规范。准确:真实确切,无虚假,无错漏,褒贬得当,语意明确,界限清楚,分寸得当。概括:语言内涵、外延确定,经得起时间的检验。简洁:简明扼要,精当不繁,不拖沓冗长空洞。通俗:无浮夸,无渲染,无形象描绘,无矫揉造作。规范:符合语法规则和一般逻辑规则,符合政务活动所提出的特殊规范性要求。2.常用规范性公文文种的适用条例条例在党的机关可作为党内规章的名称,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对于国家权

5、力机关而言,条例可作为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地方有关法规文件的名称。如《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或者规定某些机关单位的组织职权,如《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或者确定有关专业、职业工作人员的职责规范、奖惩等准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或者决定某些特殊地区、特殊部门或特殊物品专门性的管理规则或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等。全国人民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作为国家法律的条例,主要用于调整或明确

6、长期施行的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关系或规则。地方性法规对于国家行政机关而言,条例可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名称。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注意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能称其为“条例”。其制发者必须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以及受这些机关委派的组织;企事业单位的职能部门,党派团体不能用条例行文。这就从行文的源头上保证了条例的权

7、威性、约束力条例属于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它可以创造新的规则,而不仅仅为补充其他规范性公文而制定,也不仅仅为直接执行其他规范性公文而制定规定规定既可以作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名称,也可以作为党政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内部“规章制度”的名称,其应用范围比较广泛。规定是规范性公文中使用范围最广、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它是领导机关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订相应措施,要求所属部门和下级机关贯彻执行的法规性公文。规定是局限于落实某一法律、法规;加强其项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而且内容细致,可操作性较强。规定的

8、分类大致可以分为方针政策性和具体事宜性两种。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国家人事部人录发[19××]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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