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上海理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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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理工〔2015〕123号校内各部门: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上海理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理工大学2015年6月23日—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本校按不同学科门类授予学位。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授权。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25人左右组成,任期2~3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一般由校长担任,副主席若干人。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的主要

2、负责人、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和学术地位较高的专家。委员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由学校确定,报上海市教委批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学位办公室。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一)审定学校学位条例。(二)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和其它学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项。(三)审核批准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四)审议学校学位授权点的相关事宜。(五)受理其它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的事项。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7~15人组成,—2—任期同校学位

3、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设立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分委员会主席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会成员在研究生指导教师中遴选,教授人数应超过半数,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由各学院提名,校学位办备案。分委员会设秘书1人。第六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一)审议申请学位人员材料,并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和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名单。(二)审定本分委员会所属学科、专业硕士生和博士生的培养方案。(三)审查本分委员会所属有关学科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申请。(四)审查申报博士生、硕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五)对研究生指导教师作出停止

4、招生或撤销导师资格的建议。(六)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七)研究和处理其它和学位有关的事项。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为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办理学位申请手续。(二)协助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及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三)办理硕士、博士、名誉博士学位证书。—3—(四)将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五)收集学位论文及有关资料,并进行整理和立卷工作。(六)办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项。第

5、三章学位申请及资格审查第八条学位申请本校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向所属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第九条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同意其申请:(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二)修完个人培养计划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总学分及其它有关要求。(三)具有各级学位所要求的学术水平。(四)申请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第十条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按照《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

6、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办法》执行。第四章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第十一条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硕士学位申请者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水平—4—者,可授予硕士学位。(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二)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三)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表明作者已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四)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听、说、写能力。第十二条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博士学位申请者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水平者,可授予博士学位。(一)较

7、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二)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三)学位论文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理论研究或实验过程要体现出创新性;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四)能够熟练地运用第一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较好的听、说、写能力;能初步用第二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第五章学位课程考试第十三条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科目是:(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5—(三)一门外国语课程考试按硕士学位水平的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第十四条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科目是:(一)

8、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二)基础理论和专业基础课(三)第一外国语基础理论课和专业基础课的考试方法,一般采取笔试方式或口试与笔试相结合的方式。第十五条学位申请者必须通过规定的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第六章学位论文基本要求第十六条硕士学位论文应能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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