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人持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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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钢北湖经济开发公司公司制企业经营层持股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制企业经营层持股管理,建立健全股权激励约束机制,体现收益与风险对称原则和权、责、利一致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体股权绝对控股的公司制企业,及由集体股权绝对控股的企业设立新的绝对控股的公司制企业。本办法不适用于收取固定回报的公司制企业。第三条实行经营层持股经营的公司制企业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产权制度、财务制度。

2、确保股本保值、增值,会计核算真实、及时、有效。第四条实行经营层持股经营的公司制企业经营者应依照本法规定内容与公司签订《持股经营承诺书》。第二章股权管理第五条公司在遵守自愿原则前提下鼓励符合条件的公司制企业实行经营层持股经营。已设立的公司制企业、以及以集体企业改制、重组并购组建公司制企业或者新设公司制企业,实行经营者持股经营的,应制定经营者持股经营方案,报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核、批准后实施。第六条经营者持股经营方案应包括经营层股权的取得、转让条件、方式,以及所持股权权、责、利及其他规定。持股方案应当遵

3、守以下内容:一、实行经营层持股经营的公司制企业应当根据项目投资总额、改制重组企业净资产等相关因素合理设置公司注册资本金额度,原则上注册资本金不得小于改制、重组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一。二、经营层各成员入股遵守自愿原则。经理、书记、副经理、经理助理持股比例为1:0.9:0.8:0.7。三、经营层应当以现金方式入股,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30%。第七条经营层通过原始出资或者继受受让方式取得股权。原始取得是指组建新的公司制企业时或者对已成立的公司制企业初次实行经营层持股经营时经营层取得股权。

4、继受取得是指对已实行经营层持股的公司制企业因经营者变动以受让方式取得股权。第八条经营者在取得股权时不能对外负有大额到期债务,且无力偿还,否则取消其持股经营的资格。第九条经营层持股资金来源不得用以下方式取得。一、向本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其他企业借款。二、以所持股权设立担保进行借、贷。三、由本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其他企业为其担保进行借、贷。四、以所持股权未来分配的利润冲抵出资。第十条经营层自实际缴纳股款后,取得职务股权,享有以下权利,承担以下义务。一、享有以下权利:1、重大事项按持股比

5、额行使表决权。2、按持股比例分享企业经营利润,企业原则上以一个完整的会计年为单位进行利润分配,企业发生亏损当年,不得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的额度遵守《公司法》及企业章程规定,利润分配采用现金方式,额度不得超过年度可分配利润的70%,未分配利润转为留存收益。经营者离任不受上述规定限制。3、企业下年度重大投资计划经公司批准后,本年度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重大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10%。4、享有企业发展重大事项及财务报表知情权、查阅权、建议批评权、以及企业不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认为必要时临时

6、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权。二、承担以下义务:1、忠于职守,审慎经营的义务。2、不得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3、任职期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4、不得将企业资产进行任何形式保证或担保。5、不得为本人或其他任何主体提供借款。6、其它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第十一条经营层持股经营期间,因企业发展壮大需要增资扩股的,应当经公司经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增资后经营层持股比例不得高于增资前的持股比例,原则上采取同比例增资。第十二条经营者持股经营期间,需要转增注册资本金的,以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金的,经营者所持股

7、权不享有资本金增值份额。以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金的,经营者按所持股权比例同比例享有增值份额。第十三条因企业战略发展实施并购重组或分立,应当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产核资,以确认所持股权权益,其所持股权权益应由新公司承继或由新公司回购。第十四条经营者对企业享有到期债权,不得转增对企业的投资。第十五条经营层所持股权禁止为本人或第三人设立担保或者私自转让。第十六条经营层管理人员负有到期个人债务而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所持股权份额时,其所持股权由公司按转让时财务报表所确定的持股权益进行回购。第

8、十七条经营层持股经营应当勤勉尽责,不得发生损坏公司和其他股东权益的自我交易、关联交易行为和其他行为,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任何主体经营同类业务,禁止利用职务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八条经营者退出后,所持股权应向继任的经营者转让,转让价格按离任或离开时的当期财务报表持股权益确定,进行离任审计的,按审计报告确定。经营者退出后,企业职数减少没有继任者的,或继任者不愿受让的,其所持股权由公司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回购。第十九条经营者所持股权属职务股权,其所持股权权益不同于普通股所有者权益,本法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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