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计量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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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源计量监督与管理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李庆滨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提高责任意识,防范计量责任风险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办法》出台的背景《办法》的主要内容国家发布与能源计量有关的技术标准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办法》出台的背景早在2007年《办法》就已经立项,期间数易其稿。2010年5月,国务院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随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办函[2010]92号)文件的下发,要求“研究制定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统计局配合”,

2、促成了《办法》的迅速出台。《办法》于2008年1月下旬开始起草,2008年5月形成初稿。2008年6月,计量司组织召开了部分单位的座谈会,并于会后整理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08年9月向全国质监系统广泛征求了意见,同时征求了总局各有关司、局及两委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计量司进行了整理和修改,完成了《办法》的送审稿,并于2009年年初向总局法规司报送。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的最新部署和要求,2010年6月计量司对《办法》的送审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并最终通过总局局务会的审议。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以用能单位的能源

3、计量工作为重点,在用能单位的计量要求、能源计量的监督管理、计量技术机构的能源计量服务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可以用“四个三”来概括:明确三项工作要求,创设三项工作制度,提出三项鼓励措施,设立三项处罚内容。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1.《办法》明确了三项工作要求一是明确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制度要求。《办法》要求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第五条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二是明确了用能单位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的要求。《办法》要求用能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应当配备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的计量

4、器具,并建立能源计量器具台账。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确保量值准确可靠。这里的“符合规定要求”可以理解为,符合《计量法》规定要求、符合《节约能源法》规定要求、符合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要求等内容。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三是明确了对重点用能单位计量工作人员的要求。《办法》要求重点用能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从事能源计量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定期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第十二条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办法》创设了三项工作新制度一是

5、设立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制度。《办法》要求用能单位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制度,保证能源计量数据与能源计量器具实际测量结果一致,不得伪造或者篡改能源计量数据。用能单位应当将能源计量数据作为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基础。第九条第十条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二是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工作开展情况的自查和重点用能单位的定期审查制度。《办法》要求用能单位应每年对其能源计量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应开展定期审查,审查内容应包括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计量数据的管理应用、

6、能源计量人员的配备培训等。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三是监督检查制度。《办法》明确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和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开展监督检查。第十六条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办法》提出了三项鼓励措施一是鼓励各种能源计量新技术的开发、研究和应用,鼓励推广先进能源计量器具的使用。第四条二是鼓励用能单位利用社会公正行(站)对大宗能源的贸易交接、能源消耗状况实行第三方公正计量。第十三条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三是鼓励计量技术机构大力开展节能服务工作。鼓励计量技术机构开展能

7、源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校准技术研究;开展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和监测;开展能源效率测试、用能产品能源效率计量检测;在接受委托的情况下,开展能源审计、能源平衡测试、能源效率限额对标等工作。第十四条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办法》设立了三项处罚内容一是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强调按照《节能法》予以处罚。第十八条二是对重点用能单位未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能源计量人员未按规定接受培训的,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予以处罚。第十九条三是对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由质监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予以处罚,如构成犯罪,应接受刑事

8、处罚。第二十条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检查重点是:各重点耗能企业是否按照《通则》要求配备了计量器具,所配计量器具是否正常运行,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检定、校准;计量器具检测出的计量数据是否得到有效应用;计量器具的管理是否符合《通则》要求。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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