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讲解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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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江苏国瑞兴光税务咨询有限公司江苏国瑞兴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允斌主讲人简介: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民进江苏省委会经济与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现任江苏国瑞兴光税务师事务所所长、江苏国瑞兴光税务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康缘药业、云海金属独立董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委员、专家库成员,中国税务报“中国税网”税收风险控制研究室特约研究员,江苏省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理事,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长期受聘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

2、注册税务师协会及其部分地方协会,以及南京大学、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交大等多家高校。出版个人专著有《小型企业审计实务》、《会计与税法差异比较及纳税调整》、《企业重组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解析与纳税筹划》、《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指南及政策解析》、《公司税制与纳税筹划》等,主编、参编教材九部。共在《会计研究》、《财务与会计》、《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税务》等刊物发表会计、审计、税务类专业文章一百余篇,并多次获得科研奖励。现任多家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的税务顾问。企业所得税法改革背景:内、外资政策不统一及不公平问题;税收政策对经济活动的引导作

3、用偏弱问题;税负偏重及重复征税问题;对避税行为限制不力问题。税制改革原则及目标:原则:宽税基、简税制、低税率、轻税负、严征管。目标:解决业已存在的问题。既要保证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目标的实现,又要为纳税人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同时强化税收对经济活动的积极和有效干预。新税法特点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纳税义务人;统一并适当降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的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优惠体系)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三章应纳税额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五章源泉扣缴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附则第

4、一部分统一纳税义务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条例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

5、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6、,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

7、,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问题:分公司是否属地申报?是否须应地预缴?如何分级监管?如何统一计税?如何进行财政返还?第二部分统一税率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较多,也比较混乱。内资企业法定税率是33%。同时

8、,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较低者还有18%和27%两档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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