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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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讲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故意杀人罪(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和特征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侵犯人身权利罪中最严重也是最古老的犯罪。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1)生命何时开始?谋杀胎儿是否构成本罪(2)生命何时结束?杀死植物人是否构成本罪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1)非法a 正当化行为是否非法b 合理的危险行为是否非法(2)致死的行为a 不作为也构成本罪(注意等值性)b 帮助自杀也构成本罪c 介入被害人过失的致死行为(争议)(3)因果关系a 条件(条件公

2、式)b 归责:致死风险的生成与风险的实现以下情形有本罪的因果关系吗?(1)盗窃后被害人在追赶中被汽车撞死(2)抢劫时被害人在逃跑中被火车撞死(3)强奸后被害人因羞辱自杀而死(4)农药店卖药给被害人自杀而死(5)杀人未遂后被害人遭遇医疗事故而死3.犯罪主体是14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目的在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二)认定本罪应予区分的界限 1.间接正犯杀人:即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罪过的他人的行为去杀人,应由利用者承担刑事责任。 2.大义灭亲性质的杀人:即故

3、意杀死自己有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的亲属的行为,常见的是父母杀死作恶多端的儿子。这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其动机比较善良,对其可从宽处罚。对于其中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自应以正当防卫论。 3.溺婴行为:任何溺婴行为都构成犯罪。实践中,对于父母溺死自己婴儿的行为,一般可从轻处罚;对于其他人出于报复、仇恨等动机而杀死他人的婴儿的,以本罪从重处罚。4.自杀案件的处理:(1)因合法行为、正当行为、错误行为、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构成犯罪,但对错误行为应予批评,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处理;(2)因犯罪行为引

4、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的,应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适用更高法定刑或从重处罚的情节;(3)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的,因自杀行为并不是犯罪,所以不是教唆犯或帮助犯,应根据教唆、帮助行为在实现自杀过程中的作用的不同分别对待。(4)相约自杀:两个以上有责任能力的人互相约定共同自杀的行为,应根据自杀的提议、过程、结果等区别对待。(三)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安乐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2.“情节较轻”的理

5、解3.间接故意杀人二、故意伤害罪 (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和特征 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健康,是指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与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侵害其他权利如人格、名誉的,不构成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他人。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伤害行为,即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非法伤害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如果是合法的,如医疗行为、竞技行为、防卫行为,不构成本罪。 (2)伤害行为:通常表现为作为,如拳打脚踢、使用工具、使用科学技术手段等,也可能是

6、不作为。伤害行为必须是通过外力直接作用于人体,致使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或器官功能受到损害。如果不是以外力直接作用于人体,而是采用其他方式如咒骂致人精神病,则不构成本罪,可按其他罪处理。(3)伤害的结果:从内容上可分为两类,即对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的破坏,和对人体器官正常功能的破坏,如丧失听觉、丧失生殖能力等。从伤害的程度上,可分为以下4级: A、轻微伤害:损伤经过简单治疗或不经过治疗即可恢复健康,对人体组织或器官没有造成损伤,对人体健康影响不大的伤害行为。 B、轻伤:造成人体器官、组织一定程度的损害

7、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而又不属于轻微伤的行为。 C、重伤:根据刑法第95条的规定,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害。D、致人死亡:因伤害行为致使他人当场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足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但由于实施行为时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造成了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属于混合罪过。3.本罪的犯罪主体分为两种情况,致人轻伤的,为16岁以上;致人重伤的或致人死亡的,为14岁以上。

8、4.主观方面是故意。故意的内容,实际中一般认为只要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就可以,而不必确定其到底是要造成何种伤害结果——不必确定其追求的结果是轻伤、重伤还是轻微伤。(二)认定本罪应区分的界限 1.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1)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既遂的界限:客观上都造成了死亡结果,主观上都存在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的目的在于损害身体健康,死亡结果是他不希望、未放任的,是其反对、排斥的;后者的目的在于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2)故意伤害(造成轻伤、重伤)与造成伤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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