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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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2016-09-28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37号)精神,切实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人,是指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士兵以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按军人对待。  本办法所称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扶养关系的近亲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

2、、病故军人的遗属按军属对待。  第三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军地联席会议、法律援助人员培训、工作考评通报等机制,共同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军事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五条除《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事项外,军人军属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  (二)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  (三)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

3、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四)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  第六条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军人军属身份证明;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第七条下列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  (一)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  (二)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  (三)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第八条军人军

4、属就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或者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也可以由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受理。  第九条3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化办理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指派。对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充材料、补办手续。对伤病残等特殊困难的军人军属,实行电话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便利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网上办理。  法律援助机构对军人军属的法律援助申请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军队有关部门。  第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需

5、要军队有关部门协助的,军队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有条件的可以在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需要,依托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可以在乡(镇)人武部、营连级以下部队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为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二

6、)有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  (三)有必要的工作经费;  (四)有规范的工作制度;  (五)有统一的标识及公示栏。  第十三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接受军人军属的法律援助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转交有权办理的法律援助机构;  (二)开展军人军属法治宣传教育;  (三)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四)办理简单的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  (五)收集、分析和报送军人军属法律需求信息。  第十四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在接待场所和相关网站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以及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条件、

7、程序、申请材料目录等信息。  第十五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建立军人军属来函、来电来访咨询事项登记制度。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程序,指导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告知有关规定,指引当事人寻求其他解决渠道。  第十六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向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和所驻军队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及时报告工作,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安排本机构人员或者指派律师到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3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

8、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划、重要制度和措施,安排部署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任务;  (二)通报有关情况,协调落实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三)指导、检查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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