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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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教〔2012〕112号  各市(州)物价局、教育局:  2003年,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下达《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03〕119号),对规范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和收费行为起到较好作用,社会各界反映良好。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加强学生公寓价格管理,维护和保障学生、学校、公寓投资及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在认真调查

2、研究、反复征求各市州意见的基础上,对我省现行的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各类学校(不含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学前班,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公寓价格行为,促进学校学生公寓建设,维护和保障学生、学校、公寓投资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学校

3、及其他投资开发商经批准,在校内外建设的学生公寓价格行为。  第三条 学生公寓的基本条件  1、必须符合住宿建设标准和施工要求,并经市级以上建筑质监部门、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2、男生、女生公寓应分别按栋(或楼层)设置。  3、入住人数及相应使用面积:  一类:每间(套)不超过4人,大中专院校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中小学校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二类:每间(套)不超过8人,大中专院校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中小学校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三类:每间(套)不超过8人,大中专院校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中小学校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  生均使用面积包括楼栋内公共

4、使用面积(不含地下室)。  4、学生公寓配置和服务设施设备标准:  ①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每间宿舍应配备起居学习区、阳台、卫生间、盥洗室;中小学校学生公寓每间宿舍应配备阳台、卫生间、盥洗室。  ②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应为每位入住的学生配备单人床、写字桌、座椅、书架、衣物柜和公用电风扇等物品;中小学校学生公寓应为每位入住的学生配备单人床、衣物柜和公用电风扇等物品。  ③学生公寓区应配有学生公共活动室、开水房、洗涤房和洗衣设施设备、传达室等。  中小学校学生公寓每层楼应配备饮用水设备并免费提供洁净饮用水。  5、学校或学生公寓产权单位必须设立学生公寓管理机构,制定统一的公寓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卫生

5、、保安服务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 学生公寓的价格标准  一类:大中专院校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元,中小学校每生每期不超过600元;  二类:大中专院校每生每年不超过1000元,中小学校每生每期不超过500元;  三类:大中专院校每生每年不超过800元,中小学校每生每期不超过400元;  低于三类标准的,按普通宿舍收费,大中专院校每生每年不得超过600元,中小学校每生每期不得超过300元,各市(州)物价局在不突破此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审定归属管理学校的学生公寓具体价格标准。  按国家有关政策建设的特殊标准的硕士、博士生公寓,其价格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另行核定。  学生公寓内学生用水用

6、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每生每月免收5度电、3吨水的费用。超过部分的水电费,应按省物价局规定的生活用电、用水价格收费。  学生公寓区内的商场、文体场所等涉及学生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学生公寓产权者或经营、管理机构自行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食堂,按隶属关系由同级价格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具体价格,高中阶段学校学生食堂,按隶属关系由同级价格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保本微利”原则核定具体价格,大中专学校学生食堂的餐饮的毛利率最高不得超过25%。  第五条 学生公寓价格的申报和审批  1、凡符合学生公寓管理基本条件的,学校或公寓产权者应按本办法附表三要求填写申报,中央、省属驻长学校(或公

7、寓产权者)报送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其他学校(或公寓产权者)报所在市州物价局和教育局。  2、申报学校(或公寓产权者)在申报公寓价格时,应如实向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公寓立项批文;  (2)工程设计图纸;  (3)工程质量验收和消防设施验收证明文件;  (4)土地、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相关材料;  (5)学生公寓建设成本资料表;  (6)学生公寓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  (7)学生公寓管理规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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