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仿真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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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仿真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第五条 国债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3%。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

2、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期货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二)遇国家法定长假;(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单边市是指某一合约收市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格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格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格的情形。第六条 因本办法第五条(一)至(四)情形交易所调整国债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在当日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

3、。第七条国债期货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下旬起,交易所将分时间段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合约在某一交易时间段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自该交易时间段首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执行,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国债期货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为:交易时间段交易保证金比例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下旬起合约价值的5%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合约价值的8%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合约价值的10%第八条 对同时满足本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规定的合约,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数值中的较大值收取。第九条结算准备金的管理适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第

4、三章 涨跌停板制度第十条 交易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第十一条 国债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4%。上市首日有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第十二条 期货合约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第一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第二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2交易日,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称为D0交易日,下同),D2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的,该合约直接进行交割结算;D2

5、交易日不是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下列风险控制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限制开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强制减仓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措施。第四章 持仓限额制度  第十三条 交易所实行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十四条 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  第十五条 会员和客户的国债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一)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一月的最后交易日,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80

6、0手;(二)交割月份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300手;(三)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40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户号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不受前款第(一)、(二)项限制。  第十六条 会员、客户持仓达到或者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第五章大户持仓报告制度第十七条 交易所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公布持仓报告标准。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或者客户,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投机交易的不同客户号下的持仓应当合并计算;同一客

7、户在不同会员处的持仓合并计算。第十八条 会员或者客户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开户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客户在多个会员处开户的,由交易所指定有关会员向交易所报送该客户应当报告的有关资料。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客户再次报告或者补充报告。 第十九条 达到交易所规定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大户持仓报告表》(见附件),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和客户号、合约代码、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等;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法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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