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内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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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华院教字[2009]081号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为推动和促进学院科学研究工作,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的专业特长和聪明才智,提高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申报对象和要求1、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在45岁以下的教职工。2、具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有一定的项目研究基础和必备的研究条件,研究方向明确与稳定。3、项目申请人一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4、已立项的项目或在规定期限内研究工作尚未结题者,一般不得再次申报。第二条项目研究方向1、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密切结

2、合科技攻关、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应用性研究领域的重点发展方向。2、与国民经济发展、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理论探索,能为决策和管理者提供参考和依据,以著作、论文为最终成果的项目。3、为争取国家、省(部)级课题做准备的预研项目,特别是重点学科与技术发展的前沿,研究内容、手段、方法有所创新。4、当前生产和科研一线急需解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第三条立项申请、评审及批准1、教务处是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科研基金项目立项申请、审批、检查与管理工作,科研项目申请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每年10月为新项目的申报时间。2、项目申请人需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

3、院科研基金项目立项申请书》(附件1),申请人须有本专业的三名专家(其中一人应是外校专家)推荐。推荐者应就项目价值与研究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实验方案等提出意见。3、项目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预审,作出应有的信誉保证,签署意见并盖部门公章后集中报送教务处。4、教务处对各单位报送的项目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或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均在5人以上),采用匿名投票的方式确定立项名单。5、教务处将审定结果报院长批准后,正式发文立项。6、申报科研基金项目可同时申报院外各级(类)项目,若同一项目在院内立项后又获院外立项,该项目实施研究时就高不就

4、低。第四条经费资助与管理1、科研基金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理工科类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5万元,一般项目不超过3万元(含硬件经费)。经管文科类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1万元,一般项目每项不超过0.5万元。2、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原则上实行分年度或按进度拨款,每次投入数额不超过经费总额的30%(须购置大型仪器、设备除外),学院预留经费总额的10%,待项目终结通过验收后支付。3、项目立项后,财务处要为项目负责人建立专门的收支帐薄,项目负责人持收支帐薄按申请书中所做的经费预算开支使用,需报销的经费由教务处审核、经主管财务的副院长签字后,财务处按规定办理报销。第

5、五条经费的使用原则和开支范围1、项目经费的使用应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专款专用,在学院有关财务制度和经费开支规定的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按计划支配。2、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1)实验材料费;(2)图书资料费、资料打印和复印费;(3)调研费、差旅费、住宿费以及补助费;(4)院外实验测试、产品加工、购买设备的费用(对超过800元的设备,按照院固定资产购买及管理办法执行);(5)必要的邮资费和发表论文的版面费、查新费;(6)项目结题所需的评审费、鉴定费;(7)其他经教务处、财务处同意需要从项目开支的有关费用等。第六条项目管理1、项目获得批准后,申请人

6、须和学院签订《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科研基金项目协议书》(附件2),并在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实施,对无正当理由终止项目者,学院追回全部经费(含已购仪器、设备等)。2、列入科研基金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与实施。3、所有项目纳入学院科研计划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跟踪项目的进展、为项目完成提供各种方便和条件,教务处定期对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解决。4、项目负责人每年须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科研基金项目进展报告》(附件3),详细汇报项目的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于每年

7、12月15日前报教务处。5、项目负责人与研究内容均不得随意改变。如因特殊情况须改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教务处审核,经院长批准后方可更改。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的,按未完成处理。6、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任务或研究成果水平过低者,学院将终止资助、追回经费。7、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实物、产品、图纸资料、学术论文等),权属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发表或出版时均应标注“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科学研究基金资助”字样。第七条项目结题1、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结题工作程序,做好结题的各项工作。2、项目负责人提出结题申请,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华夏

8、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结题申请书》(附件4),提交项目成果材料、论文等交教务处。3、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对成果水平高且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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