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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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典当行管理办法百科名片《典当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一年八月八日之日起施行现已经失效。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 业务经营范围第四章 当 票第五章 业务经营规则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罚 则第八章 附 则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

2、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 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 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编辑本段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

3、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第九条 设立典当行,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设立典当行,申

4、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机构住所、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二)典当行章程;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六)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5、》,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二条 典当行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内设立分支机构,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典当行承担。  第十三条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并在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

6、贸易委员会备案。经批准后,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分支机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申领分支机构《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  第十五条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机构住所等);  (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典

7、当行对每个分支机构,需拨付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第十七条 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住所、分支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营运资金)、股权结构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  典当行变更组织形式、分立、合并、跨地市迁移住所、注册资本由低于1000万元达到1000万元或者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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