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卫生、尘毒治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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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卫生、尘毒治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杜绝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北京铁路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京铁安监〔2010〕238号)以及(津辆安〔2012〕115号)关于印发《天津车辆段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是指车间管内的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

2、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狭窄,作业范围受限,自然通风不良,能形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危险工作环境,且易对作

3、业人员安全构成生命危害的临时性工作场所。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车间管内各班组。第四条车间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与车间各项生产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强化管理”的原则,实行车间统一领导下的各班组日常管理,车间各管理人员分工负责监管的综合治理负责制,改善职工作业环境,确保各项生产任务的完成。第五条职业危害日常管理职责车间是职业危害日常治理、预防职业病发生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预防职业危害的逐级负责机制,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1.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

4、法律、法规的规定,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根据车间的实际,提报车间职业危害治理计划,按时完成段下达的各项任务。2.各班组要对职业危害设备加强管理和保养,发现故障及时向设备车间反映。3.安全兼职管理各班组的有害作业,熟练掌握有关劳动卫生的规章制度,加强对有害作业人员的卫生管理,检查职业危害设备的使用及保养情况,确保作用有效。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作业人员按规定正确佩

5、戴和使用,不得通过发放钱物替代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对未按规定佩戴使用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设备的个人或班组给予考核。4.建立健全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作业场所监护档案;按照路局疾控所要求,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5.积极开展职业卫生有关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每年初要结合段的安排制定出车间的培训计划,组织对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6.根据段的安排组织职业危害作业人员按时进行健康查体,协助完成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第六条要认真落实国家和铁道部等上级部门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

6、时”制度,使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七条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从根本上改善劳动条件。在原材料选用时应首先采用无毒或低毒,改进操作技术和生产设备及工艺,防护设施要使用新技术工艺,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做到远距离操作,减少环境污染;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第八条车间现有的职业危害作业分别是:熔接工作业、油漆作业、锻工作业、喷沙除锈作业、磁粉(干铁粉)探伤作业及其他有毒、有害作业等。第九条车间要按照《铁路职业危害作业安全卫生技术总则》(TB/T2905—

7、1998)的规定,在路局疾病预防控制所的帮助下,划分车间固定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并建立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统计表,同时报安全科备查。第十条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每年申报一次。车间按照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对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进行申报,接受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当发生下列事项重大变化时,应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1.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重大变

8、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作业场所停止生产活动,在生产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固定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每年接受路局疾病预防控制所监测一次,同时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接受路局疾病预防控制所及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检查,如有违反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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