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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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单位要科学安排生产,合理确定各类人员的工作量,依法保障各类人员的休息和休假。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按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动合同制员工和劳务派遣人员,控股公司参照执行。第二章工时制度第四条公司根据国家政策及本企业生产组织特点,对不同的岗位分别实行标准工时、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第五条标准工时工作制是指公司依国家法律规定,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一种工时制度。第六条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形式或

2、岗位职责比较特殊,无法按标准衡量工作时间或者需要机动作业的一种工时制度。-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专职文秘人员和专职司机,从事采购或营销性质的工作人员,执行专业任务的空勤和地勤人员,从事长途运输任务的司机和仓储搬运人员,外勤人员以及部分值守人员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第七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不宜按固定时间安排值勤或者需要连续作业的一种工时制度。公司运输空勤人员、机务维修人员、运输服务人员、航行情报人员、通信雷达导航人员、气象人员、油料人员、机场旅客服务人员、机场保障设施人员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第八条公司对各类人员实行按岗管

3、理,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岗位分类和岗位性质,建立各岗位与工时制度的对照标准(见附件一)。第三章工作时间及加班界定第九条在标准工时工作制岗位工作的人员,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日超过8小时的,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的视为加班。休息日被安排加班的,应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应与加班时间一致。第十条在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工作的人员,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的属于加班,其他时间被安排工作的属于正常工作。-5-第十一条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工作的人员,以月度为周期,如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视为加班;如实际工作时

4、间总数未超过该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只是该月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属于加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按加班处理。第十二条各岗位人员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加班的,应支付加班工资,一般不安排补休。第十三条对于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工作的人员,统计工作时间时应包括:作业(操作)时间实际消耗的工时、准备与结束时间实际消耗的工时、劳动宽放时间。由运输生产特点造成的具有看管或等待(间歇)时间的岗位,其工作时间根据以下办法确定:(一)具有看管性质且实行轮班的工种岗位,按照实

5、际消耗工时的60%计算工作时间。(二)具有等待间歇特点且明显受航班密度影响的岗位,工作班时间内发生的等待时间按照50%计算工作时间;工作班时间外发生的等待时间按照40%计算工作时间。(三)对于航班结束后留守值班的岗位按照实际消耗工时的30%计算工作时间。-6-第十四条法定节假日0:00至24:00期间,空勤人员执行航班任务或实行轮班制的地面人员上岗工作的,如实际飞行时间或工作时间少于4小时的,加班按半天计;超过4小时(含)的,加班按一天计。法定节假日期间,空勤人员参加置位飞行的,加班时间按上述标准的60%计;被安排为备份组且需要在工作区等待的,

6、或在外站等待飞行任务的,加班按0.3天计。第十五条各岗位人员在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照常工作的,不属于加班。第四章加班的审批第十六条各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十六条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

7、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7-第十八条加班管理实行申请、审批和核销制度(空勤人员法定节假日安排飞行按任务书确定)。未经书面审批的加班视为无效,不予计发加班工资。第十九条安排人员加班,应至少提前1天做出计划,填写《加班计划》(见附件二)后上报被授权的管理人员审批。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的,事先应口头向被授权的管理人员请示,加班次日要及时补办手续。3个工作日内不补办手续的视为无效加班。被授权的管理人员主要指四级正以上管理人员,由本单位主管领导以书面形式授权后报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备案。第二十条安排人员加班,

8、应预先设定加班的工作任务和具体时间段。如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预定加班时间120%的,加班时间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如超过预定加班时间120%的,加班时间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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