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271号

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271号

ID:39977180

大小:97.7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9-07-16

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271号_第1页
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271号_第2页
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271号_第3页
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271号_第4页
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271号_第5页
资源描述:

《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271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271号发布日期20100526发布机构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编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71号主题词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共享管理文件内容《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省长二○一○年五月四日(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管理,规范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行为,促进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提高经济社会信息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

2、绘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理空间数据,是指以数字形式表示的与地理空间位置及其时态有关的自然、经济、社会等信息。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或者由政府为主投入产生的地理空间数据,应当实行交换和共享。  前款规定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已有适宜的地理空间数据,避免重复投入。  鼓励其他单位将合法拥有的地理空间数据参与交换和共享。

3、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共享水平。  第六条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负责组织采集和更新基础地理空间数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规划,建设、管理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指导市、县共享平台建设。  市、县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负责组织采集和更新基础地理空

4、间数据,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规划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管理本地区的共享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采集、更新和管理与履行公共管理及公共服务职责有关的专题地理空间数据,做好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省、市、县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承担测绘成果管理服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的处理、集成、整合、管理,以及共享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其他相关服务工作。  第八条共享平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联通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信息系统和

5、上、下级共享平台;  (二)处理、集成、整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  (三)通过政务专网或者互联网提供在线服务;  (四)共享平台建设方案确定的其他功能。  第九条省、市、县共享平台建设纳入基础测绘项目,并按照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规划及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制定的总体设计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目录》的要求,向相应的服务机构提交地理空间数据(包括目录、元数据和相关资料,下同);依法应当保密或者按照规定限制使用的,应当注明。具体提交办法由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

6、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规定。  《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目录》的具体范围和内容需要调整的,由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商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的内容因建设、管理和专项工作或者自然作用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并将更新后的数据按季度向相应服务机构提交。  第十二条采集和更新地理空间数据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定位基准,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地理空间数据标准。  省地理空间数据标准由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起草,经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审批后发布实

7、施。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制定相应的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应当合法、准确、规范。  服务机构应当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可以退回并要求修改、补充后重新提交。  第十四条省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地理空间数据之日起2个月内,以1∶10000(城市规划区1∶5000)及以小比例尺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为基础,完成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的集成、整合工作。  市、县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地理空间数

8、据之日起2个月内,以1∶500至1∶2000及以小比例尺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为基础,完成市、县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的集成及整合工作。  服务机构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地理空间数据的集成、整合工作的,经本级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