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换证办法及规定

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换证办法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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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换证办法及规定办理时限: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中心自受理纳税人申请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并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是否制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申办对象资格: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申办材料:(一)凡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第一至第八

2、分局征管的内外资纳税人,以及上述八个分局征管的内资纳税人投资参股成立的由各区、县分局征管的内资纳税人,其变更税务登记均由税务登记受理处直接受理;属第五分局征管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变更税务登记由第五分局直接受理。  凡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征管的外资纳税人,其变更税务登记由税务登记受理处直接受理。  (二)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领取《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  (三)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并按下列情况分别提供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3、 1、纳税人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到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证件、证明、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2、纳税人变更登记事项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证件、证

4、明、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需变更税务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证明、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书原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上述证件、证明、资料,除税务登记证件应提供正副本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一份

5、,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的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归档。  (四)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资料和《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进行审核,涉及到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发生变更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收回,制作并发给新税务登记证件,同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 办理程序:(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中心领取《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2)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中心理变更税务登记。(3)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中心对纳

6、税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资料和《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进行审核,涉及到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发生变更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收回,制作并发给新税务登记证件,同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 收费标准及依据:(1)收费标准变更国、地税税务登记证件每套各收人民币30元整。(2)收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九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8月4日,国务院第123号令发布)《税务登记

7、管理办法》(1998年5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81号)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注销税务登记 办理时限: 纳税人按期提供证件、证明、资料,并按规定缴销税务登记证件、《发票购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发票以及其他税收票证,按期结清应纳税款、 纳税人按期提供证件、证明、资料,并按规定缴销税务登记证件、《发票购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发票以及其他税收票证,按期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原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过程中,如发现纳税人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通知迁

8、达地税务机关,并依法处理。 申办对象资格: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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