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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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2号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4月19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局长王显政二OO四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和执业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经考核认定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

2、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并统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3、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负责本行业(包括其所主管的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各部门和各地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和管理应当分别接受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从事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等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以下统称安全中介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聘用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六条未经登记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接受业务培训并定期进行

4、业绩考核。  第二章初始注册  第七条 通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经考核认定合格的人员,可以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6个月内,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第八条 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书;  (三)聘用单位的意见;(四)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五)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

5、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三)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四)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注册证;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注册证,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年,自核准注

6、册之日起计算。第十二条 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定期将核准初始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第三章续期注册  第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申请续期注册。第十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续期注册申请表;(二)聘用单位的意见;(三)履行职责期间的业绩考核情况;(四)继续教育和培训情况;(五)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同意后,申

7、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三)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续期审核工作,并提出续期审核意见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四)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续期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办理续期注册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续期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  (一)无业绩考核证明的;  (二)未按照规定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和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四)在执业活

8、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五)同时在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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