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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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06〕103号)各市(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甘肃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一日甘肃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5〕96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就业再就业资金是指各级财政投入以及通过其他渠道筹措、专项用于就业再就业的资金。   第三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开支。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聘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补贴等项支出,以及经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省级财政对各地的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只能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特定政策补助。  第四条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2005年底结余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要合并纳入就业再就业资金统一管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可延用于就业补助资金专户。就业再就业资金要严格实行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上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本级预算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及时拨入就业补助资金专户。第二章 资金的筹措与分配  第五条 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  第六条  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分配,与各地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工作实绩、财政努力程度、资金管理使用等因素挂钩,实行补助指标分次下达、资金随指标拨付、年底全面考核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第三章 职业介绍补贴  第七条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对象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三类人员”)。  第八条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对“三类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成功就业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由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就业证明),按每人150元的标准拨付职业介绍补贴。每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第九条 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应附:实现就业人员花名册及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等证件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申请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第四章 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条  各类具备资质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或创业培训机构,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和创业培训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一条 职业培训补贴的操作程序如下:  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定点培训机构,定点培训机构举办的有“三类人员”参加的培训班,在开班之前必须向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内容包括培训项目、人数、期限和方式等。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培训机构,在培训班结束后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并按第九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经职业培训后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按培训人数补助,标准为300元/人;就业率达不到50%的,按实际就业人数补助,标准为400元/人;创业培训补贴标准: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300元/人,SYB(创办你的企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农村新生劳动力及农村其他有就业愿望的人员提供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可从再就业资金中支付。再就业资金中安排用于农村劳动者的培训资金要与“阳光工程”资金统筹安排,避免重复和浪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五章 企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四条  对企业(单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1、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是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就业困难对象;  2、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是按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单位负担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  3、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  4、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经所在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当地财政负担;  5、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可按甘政发〔2005〕96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对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程序:  1、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一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2、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3、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于15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以及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第六章 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六条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灵活就业范围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支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和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甘劳社发〔2005〕34号)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费额的2/3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操作程序:  1、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灵活就业后应当及时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就业,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受理个人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每季度20日前将受理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汇总上报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通过银行(邮局)将资金直接补贴到人或拨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收到资金后,要尽快通知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领取补贴。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对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分帐核算。第七章 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对象范围:政府投资开发的保安、保洁、保绿、交通协管、物业管理、社区低保专干,街道社区组织开发的服务性岗位,以及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第二十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采取用人单位先发后补的办法。每季度终了,用人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公益性岗位工资发放花名册、就业困难对象《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企业(单位)。第八章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是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且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和经过职业培训的农民工,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费用进行补贴。  第二十三条 地方财政对上述两类人员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300元/人。  第二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程序:  1、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初次申请技能鉴定的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人员,要减收300元/人的鉴定费,鉴定收费标准低于300元的项目,鉴定机构不再收取鉴定费;  2、每季度终了,鉴定机构可根据实际减收的费用,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申请应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再就业优惠证》及《低保证》复印件(农民工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鉴定成绩审核表、技能鉴定收费票据复印件、鉴定项目收费标准文件和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3、补贴申请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第九章 特定政策补助  第二十五条 对省属及以下国有困难企业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按照《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甘肃省下岗职工出中心困难企业界定办法及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05〕163号)文件规定执行。特定政策补助暂定执行到2007年底。第十章 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预、决算管理。  1、每年年初,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就业再就业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2、年度终了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3、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并经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免费开展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向社会公示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就业服务补贴的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取消其相关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有关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中央和省属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就业再就业工作规划。各地不得因隶属关系等原因将中央和省属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排除在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之外。  第三十一条 对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具体明确的有关问题,各市州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做出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社〔2003〕5号)同时废止。以前下发的有关文件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发布部门:甘肃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6年09月21日 实施日期:2006年09月2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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